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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11-114314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26 15:12
名 称: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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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2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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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滨委员:

您在政协第九届嵩明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关于重点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部分生计保障的建议的提案》即:土地征收后, 人均占有耕地还不足0.2亩的村组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解决后续生活保障问题(提案第101号)已转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云人社发(2016)1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均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您提出的“土地征收后, 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2亩的村组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解决后续生活保障问题”,您提出的这一建议,符合《社会保险法》及云人社发(2016)15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因此,凡具有嵩明户籍或在嵩明辖区内暂住且年龄满16周岁以上的居民(含失地农民)均可按自愿参保原则持相关资料到嵩明县社会保险局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校学生除外)。另外您提出的土地征收后,给村组预留出部分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相关职能部门会给予答复办理,望给予理解。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下步我局将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相关政策的宣传,切实增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确保我县居民能按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此,衷心感谢您对我县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关心和关注以及对我县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李莹聪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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