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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11-114294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26 15:00
名 称: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人大 十六届二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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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人大 十六届二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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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长文代表:

您们12名代表联名在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8号议案,已经根据县委安排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离退职村干部养老问题的议案(即:退职老干部养老问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局已分别与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研究,在此,感谢您对我县原村两委老干部的关心和对社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你们在议案中所指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是上述《社会保险法》中所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县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即年满1660周岁,年满1655周岁,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的公民,均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鉴于你们所提出的把退职老干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议案,因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人员的年龄已有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因社会保险政策均由中央或省政府制定,地方政府仅仅是执行上级政策,所以现阶段地方政府根本不能突破法律和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原村两委退职老干部,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巨大贡献,村干部的养老保险和离职保障问题,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非常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已把它提高到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对待。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过一些地方性的政策和措施,但因涉及人数众多,群体庞大,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你的建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一个涉及全省乃至全国的问题。县社会保障局是执行政策、经办业务机构,并非制定政策部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有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力),我们有责任,一定会专题向上级反映你们的诉求。

目前,全国已开始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其目的就是要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你们的建议应在国家计划之中。

此复。

联系人及电话:李莹聪  18087555030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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