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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11-55705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26 14:51
名 称: 县人社局关于对县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第18号建议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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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关于对县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第18号建议 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2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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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英、郑玲代表:

    嵩明县内5个乡镇卫生院合计在职在编 166人,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现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级部门政策执行,纳入统一审批管理,现把相关政策回答如下:

1. 基本工资执行的政策依据及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7号)文件要求,我县于2016年11月完成了调整审批。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执行云政办发〔2016〕1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其中护理岗位提高10%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后薪级高定2级。

2.基础性绩效。根据云政办发〔2016〕107号文件规定,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我县于2016年11月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重约6:4确定纳入额度,绩效工资按规定额度纳入,不同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我县卫生院按70%核定,根据不同岗位执行对应标准。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昆人社通〔2016〕80号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号)规定,经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2016年8月,县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完成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及增资补发工作。我县执行的是一类区标准。

3.改革性补贴。昆明市人社局、财政局召开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会议部署,经嵩明县政府审议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标准,在职人员按本人2016年7月1日全口径应发工资的13.5%进行调增;离休人员按全省提高水平的100%进行调增,统一为每人每月800元;退休(职)人员按全省提高水平的70%进行调增,统一为每人每月560元。从2016年11月每月随工资发放。

4.奖励性绩效。按照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要求单位依据职工的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活的分配部分,实行差别化发放,2018年,全县各事业单位重新制定了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

5.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根据云办通〔2014〕3号和云人社发〔2014〕63号文件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卫生院纳入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范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实行考勤管理并执行公示制度,报县卫计局审核、人社局备案。

6.其他津贴补贴和奖励项目、退休福利政策:根据具体政策文件审批执行。

                                县人社局工资科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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