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财政局、嵩明县扶贫办关于下达2018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扶贫建设项目计划及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嵩阳街道办事处、小街镇、牛栏江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文件昆财农〔2017〕282号、昆财农〔2018〕12号文件精神、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扶贫开发项目的批复》(嵩政复〔2018〕62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将2018年度第一批财政专项资金扶贫建设项目计划及项目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附件2)下达给你们,资金列入2018年度 “21305-扶贫”相关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嵩明县2018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安排535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378万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元(省级财政下达资金131万元,昆财农〔2017〕282号,安排2017年雨露计划13.5万元、2018年小额贴息贷款17.5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57万元(市级财政下达资金132万元,昆财农〔2018〕12号,剩余75万元用于安排第二批其他项目),实施6个扶贫开发项目。
(一)嵩阳街道东村居委会干河菜籽箐易地搬迁村内道路硬化6848平方米、人饮蓄水池建设500立方米一个,生产用水蓄水池500立方米一个,计划补助资金141万元(中央资金126万元,市级资金15万元);
(二)嵩阳街道大营居委会黄栎山村内道路硬化1853.5平方米、蓄水池建设20立方米、公厕建设29.7平方米、路灯安装6盏、垃圾池建设9平方米,计划补助中央资金29万元;
(三)小街镇匡郎村委会三岔河进村道路硬化22920平方米,支砌堡坎110立方米,安装涵管11道,LED 7米金属通电路灯2盏,垃圾池2个12平方米,计划补助中央资金223万元;
(四)牛栏江镇荒田村委会大麦地村内道路硬化3612.8平方米,安装太阳能路灯13盏,计划补助资金50万元(省级资金36万元,市级资金14万元);
(五)牛栏江镇荒田村委会大火地易地搬迁进村道路、村内道路硬化平1996平方米,计划补助市级资金28万元;
(六)牛栏江镇大箐村委会马场地进村道路硬化5400平方米,计划补助省级资金64万元;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管理”的原则,各项目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突出“自然村整村推进”工作的重要地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层层抓好项目落实,高质量、高水平地实施好整村推进项目。
三、整合资金,合力攻坚
以实施自然村整村推进为平台,定位定向进行集中扶持,各项目镇(街道)要以扶贫资金为“粘合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整合资金,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尽其力、各记其功”的资金整合机制,将扶贫资金的效益发挥最大化,让贫困群众受到最大的益处。
四、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以县级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对标对表,查缺补漏,摸清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精准需求,做实基础工作,做到村有施工图、镇(街道)有路线图、县有项目库。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在贫困对象精准的基础上,将帮扶措施细化到村组、到贫困户、到脱贫人,真正做到精准帮扶、精准脱贫。
五、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
各镇(街道)要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简化报账流程,资金及时形成支出,年度内结转结余规模必须控制在2%以内,结余结转较大的,一律按有关规定收回重新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各镇(街道)财政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部门要准确界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归属,强化责任担当,各负其责。由于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六、项目管理
(一)项目区嵩阳街道办、小街镇、牛栏江镇为项目实施执行责任主体。扶贫开发项目一经下达,各镇(街道)要切实负起资金和质量监管责任,全部项目依照相关行业规范实行招投标(邀标)制度并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项目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在变更前以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县扶贫办与镇(街道)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和廉政建设合同后,镇(街道)要与中标单位(或承包人)按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廉政合同,并负责督促和监管施工单位(或承包人)使用合格建材,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扶贫开发项目下达后,各地要以当年项目当年完成为目标,科学合理施工,每个季度应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同时,项目受益自然村村组要加强对实施项目的质量监管,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或向县扶贫办反映,并责成其停工或返工。
(二)建立项目公告公示制、群众廉政评议制和廉政评议员制度。一是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各镇(街道)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贫开发〔2017〕47号),《嵩明县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嵩开办发〔2018〕5号),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到项目建设结束后,要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工程、财务结算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群众对公告公示无异议后,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总永久性标志碑。二是建立扶贫开发项目群众廉政评议制。评议内容为:项目资金投入数量、项目选择、分配使用、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建设内容及规模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征求意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公告公示;贫困群众是否参与到项目实施、督促检查、验收评价和后续管理全过程;项目实施是否按县评审通过的规划严格执行,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扶贫项目廉政承诺内容是否向群众宣传,是否有不履行廉政承诺的情况。三是建立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员制。实施扶贫开发廉政评议的名单纳入台账资料存档,其中30户以下(含30户)的村选择不低于5户进行评议,30户以上的村评议户不低于10户。
(三)实行项目质量督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项目建设中,由镇(街道)负责对所建项目工程实施全程质量督查,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建成后,在镇政府组织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对所有扶贫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予以核准报账。
(四)实行廉政承诺制。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下达后,按照省市要求,县扶贫办与各镇签订扶贫开发项目廉政建设承诺书,各镇(街道)再与各项目涉及的村委会签订廉政建设承诺书,村委会再与各项目村签订廉政建设承诺书。
(五)实行扶贫项目周(月)进度报送制度。为及时了解掌握各项目工作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进度上报工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进度报送工作;各项目均实行周(月)报制,于每周四(月15日)之前将进度报表上报至县扶贫办邮箱(1694472347@qq.com),从文件下达次月开始上报。
七、严格执行资金管理
此次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扶贫开发项目是贫困自然村专项扶贫资金,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等相关规定使用,不得从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严格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一)各地要牢固树立扶贫资金是高压线和救命钱的思想,扶贫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财政扶贫资金统一实行乡级报账制。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按报账程序要求进行资金拨付和报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者是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的;扶贫部门和相关部门及负责人未出具审核意见的;存在质量问题、数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三)下达的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报账必须有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如开具税务发票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村组及群众自筹资金须管理记录。同时,按工程总投资的5-10%对人畜饮水、道路、多功能活动室等项目建设工程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1年。
八、其它事项
(一)扶贫开发项目是民生工程,镇(街道)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运行要全程跟踪监督。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好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各镇(街道)一是负责按照县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要求,及时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月将项目的实施进度按要求及时上报,抓好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建设任务;二是各项目村除实施好所下达的扶贫开发项目外,村组要负责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做好公益设施的后续管理工作;三是负责按照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扶贫项目工程管理、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及报账等相关资料(详见《嵩明县扶贫项目工程全面验收所需资料》)。
(二)项目建设结束后,各村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建一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公告碑。
(三)今年财政专项资金扶贫开发项目工程必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建设完成。项目下达一个月内未组织施工的,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凡不按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所需提供资料不全面,未实施扶贫资金廉政承诺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未建标准公告碑的一律不予验收和资金回补报账。
(四)建立贫困村脱贫人口登记制度。按照省市要求,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后,必须将当年脱贫人口、当年培训及输出转移富余劳动力数于2018年9月30日前登记造册到户并报送镇政府备案,然后由镇政府汇总后报送县扶贫办。
(五)部门整合项目资金由各部门按部门行业要求组织实施、验收,但要作为扶贫开发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附件:
1.嵩明县2018年财政专项资金扶贫项目资金安排表
2.嵩明县2018年财政专项资金扶贫项目规划明细表
3.财政专项资金扶贫项目贫困群众廉政评议表
4.解决贫困人口到户花名册
5.嵩明县扶贫项目工程全面验收所需资料
嵩明县财政局 嵩明县扶贫办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嵩明县2018年财政资金扶贫项目资金安排表
镇(街道) | 行政村 | 自然村(组) | 合计(万元) | 其 中 | |||
中 央 | 省 | 市 | 县 | ||||
嵩明县合计 | 5 | 6 | 535 | 378 | 100 | 57 | |
嵩 阳 | 东村 | 干河菜籽箐 | 141 | 126 | 15 | ||
大营 | 黄栎山 | 29 | 29 | ||||
小 街 | 匡郎 | 三岔河 | 223 | 223 | |||
牛栏江 | 大箐 | 马场地 | 64 | 64 | |||
荒田 | 大麦地 | 50 | 36 | 14 | |||
大火地 | 28 | 28 |
附件2
7
附件3 整村推进项目贫困群众廉政评议表 | |||||||||||||||||||||||||||||||||||||||||||
被评议项目: 日期: | |||||||||||||||||||||||||||||||||||||||||||
评议对象 | 县 乡镇 村委会 村 户 | ||||||||||||||||||||||||||||||||||||||||||
评议员名单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评议内容 | 1、项目选择、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投入、补助标准、补助对象是否征求群众意见 | 是 | |||||||||||||||||||||||||||||||||||||||||
否 | |||||||||||||||||||||||||||||||||||||||||||
2、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投入、补助标准、补助对象是否张榜公示 | 是 | ||||||||||||||||||||||||||||||||||||||||||
否 | |||||||||||||||||||||||||||||||||||||||||||
3、扶贫项目实施是否按照规划、计划、实施方案严格执行 | 是 | ||||||||||||||||||||||||||||||||||||||||||
否 | |||||||||||||||||||||||||||||||||||||||||||
4、贫困群众是否参与到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后续管理全过程 | 是 | ||||||||||||||||||||||||||||||||||||||||||
否 | |||||||||||||||||||||||||||||||||||||||||||
5、扶贫项目廉政承诺的内容是否向群众进行宣传 | 是 | ||||||||||||||||||||||||||||||||||||||||||
否 | |||||||||||||||||||||||||||||||||||||||||||
6、对实施的项目是否满意 | 满意 | ||||||||||||||||||||||||||||||||||||||||||
基本满意 | |||||||||||||||||||||||||||||||||||||||||||
不满意 | |||||||||||||||||||||||||||||||||||||||||||
评议员签名 | |||||||||||||||||||||||||||||||||||||||||||
附件4 | |||||||||||||||||||||||||||||||||||||||||||
2018年解决贫困人口(受益人口)到户花名册 | |||||||||||||||||||||||||||||||||||||||||||
嵩明县 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 :合计解决 人 共 页 第 页 | |||||||||||||||||||||||||||||||||||||||||||
序号 | 户主姓名 | (人)
| 上年人均纯 | 当年人均纯 | 是否建档立卡户 | 序号 | 户主姓名 | 人 口 | 上年人均纯 | 当年人均纯 收 入 | 是否建档立卡户 | ||||||||||||||||||||||||||||||||
人 口 | 收 入 | 收 入 | (人) | 收 入 | (元) | ||||||||||||||||||||||||||||||||||||||
(人) | (元) | (元) | (元) | ||||||||||||||||||||||||||||||||||||||||
附件5嵩明县扶贫项目工程全面验收所需资料
一、报县扶贫办资料:
(1)县资金下达文件
(2)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3)村(居)委会向镇(街道)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1.项目所在村召开“三委会”会议,研究确定申报的扶贫项目会议记录情况。
2.村(居)委会对确定申报项目召开村(居)民代表会或党员会,对所申的扶贫项目建设向村(居)民代表或党员作说明并征求意见情况。
3. 村(居)委会就确定申报项目建设规划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等进行公示的照片。
4.整村推进村示意图、项目位置、项目示意图、项目建议书、群众自愿筹资筹劳花名册(若有)。
(二)镇(街道)向县扶贫办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1.项目申请报告,镇(街道)统一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报告加盖镇(街道)政府公章。
2.项目申报表(规划明细表)。单个项目应分别填写扶贫建设项目申报表,分别盖上村(居)民委会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工程招、议标相关资料及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施工廉政合同、扶贫资金廉政承诺书、群众廉政评议表。
3.工程设计图纸(若有)及项目工程投资预算。
4.工程材料质量合格证、询价及采购价表。
(四)项目实施过程资料,包括:
1.施工记录、历次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含村组及群众自筹资金)检查记录。
2.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照片。
3.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4.项目实施过程有关记录。
5.相应强度的混泥土配合比及强度试压证明、钢筋出厂合格证。
6.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情况统计表(若有)。
7.现场测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镇(街道)验收资料,包括:
1.村(居)委会、受益村(组)组织初步验收情况
2.镇政府初验资料,包括:
①项目验收签到表
②镇(街道)、村(居)委会与项目施工方结算表包括:
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表、结算报告、验收报告
③绩效评价报告
④项目工程移交清单
⑤验收报告必须有验收时间、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字等关键要素。
⑥到户项目补助花名册、银行一折通发放明细。
3.以项目村(自然村)为单位的扶贫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4.有关公告、公示资料(照片或照片复印件)
5.解决贫困人口到户花名册、贫困群众廉政评议表
6.工程建成后管理办法
7.扶贫项目工程验收申请
二、报账资料以财政局农业科要求实行乡级报账制进行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