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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11-11334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20 10:42
名 称: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嵩明县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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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嵩明县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2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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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富(常明)委员

你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嵩明县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我县古建筑加大力度进行保护》(第99号)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1、 嵩明县通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及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摸清了我县文物家底,全县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9项,登记文物151项。其中省级保护单位2项,市级保护单位7项,县级保护单位20项。包括古建筑16项、石刻7项、古墓葬1项、近现代史迹3项、其他2项

2、 县文物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的要求,为每一项古建筑文保单位设立了标志说明碑,划定了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并建立了《记录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商指定了文物管理责任单位及文物专(兼)管员。按属地管理原则与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合同书》及《文物“四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文物保护责任。

3、 为确保我县文物安全,我县文物部门严格按照各级文件精神,开展不少于四次的文物保护单位“四防”安全执法检查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 2017年我县文物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和全县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全面完成我县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四防”工作;全年出动车40余次,人员120余人开展完成了六次文物安全巡查及检查工作工作先后投入50余万元完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阿里塘灯山碑、县级文物“老猴街陈氏宅院”、“ 白龙桥魁阁”“凤溪山古墓地”的维修保护工程;完成“兰公祠”、“董官营观音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一项一策”达标建设工作;完成我县12项文物古建筑禁烟禁火标志及文物安全公示牌制作安装组织文物管理单位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和演练,宣传防火常识,提高文物建筑初期火灾扑救处置和疏散逃生能力。筹集资金为我县文物建筑置了灭火器160余只,灭火柜40余只。有效保护了我县文物古迹,排除了文物安全隐患

2、 我县于1991年成立嵩明县文物管理所,配备6名文物保护专职人员。多年来文管所依据《文物法》及文物相关法律法规对全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实施保护管理,依法行政

具体负责全文物点申报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复工作 境内地面、地下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介工作境内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及考古发掘调查研究工作 利用文物藏品进行文物陈列、展览境内各类古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等遗迹的档案材料的编写和整理上报存档工作。

3、 2015年嵩明县编制实施了《嵩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战略规划》为我县进一步深化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自2012年我单位列入嵩明县规委会成员单位以来,我单位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之规定,认真履职,积极争取文物保护纳入了嵩明县城市建设规划。

4、 我单位核实,杨林镇南冲村大寺应为南冲村七郎宫,位于杨林镇老余屯村委会,隶属于老余屯村委会,目前被列入我县登记文物,由于其历史价值及艺术价值未达到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因此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县上也没有相应的经费支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多方筹措资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帮助老余屯村委会南冲村七郎宫进行适当修葺。

三、 下一步工作方向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方针,确实保障我县文物安全;

三是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及资金支持,分步骤对三普后新登记的重点文物分批进行抢救性保护,每年集中财力维修12项文物保护单位

是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

衷心感谢你对我县文物古迹的关心,希望你能一如继往的支持文体事业的发展,给予我们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把我县的文物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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