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第九届第二次会议第87号提案的答复
秦金华委员: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县政协第九届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县城噪音污染治理的建议》(第87号)的提案已收悉并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县城噪声污染监管困难的原因
随着县城规模不断扩大和县城人口不断增加,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和繁荣,加之花灯、广场舞等作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和健身活动,县城区产生的各种社会生活噪声点多面广。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关于噪声监管的职能部门交叉较多,迄今为止未重新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修订,未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造成县城噪声污染监管较为困难。
二、 县城噪声污染监管措施
近年来,针对县城噪声污染的环境问题,嵩明县公安局、嵩明县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管。
(一)科学制定嵩明县城镇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为适应嵩明县城市环境管理及城市发展需要,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嵩明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17年11月编制完成《嵩明县声环境功能区划》(2017年~2025年)。
科学划定嵩明县城镇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是运用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进行区域声环境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是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执法依据,是贯彻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为嵩明县城镇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积极宣传引导
联合下发《文明广场舞,健康不扰民—关于文明进行广场舞等活动的倡议书》,在每年的“6·5环境日”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高考期间下发《关于高考期间管制噪声的通告》。公安、环保部门不定期联合对县城区广场舞、花灯娱乐点位及商家高音喇叭等进行检查监测,针对音量超标的积极进行劝导管制。通过组织各种宣传,增强县城区各商家及广大广场舞、花灯爱好者的环保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娱乐活动中能做到音量适当不扰民。
(三)进一步细化职能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2017年5月1日施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结合嵩明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嵩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7月13日印发实施(嵩政办通〔2017〕44号)。《方案》明确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的调查处理。在此基础上,又制定出台《嵩明县环境保护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嵩政办通〔2018〕46号),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能,细化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实行覆盖全县、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分级分类环境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解决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
三、 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嵩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及正式实施的《嵩明县环境保护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等进行噪声污染源的监管,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的监测工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社会生活噪声监管监控的数字依据。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环境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构建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