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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11-11324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19 17:14
名 称: 关于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关键字: 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答复

关于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19 17:14
字号:[ ]

杨万能委员:

感谢您对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城噪音污染治理的建议》已经嵩明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县城噪声污染监管困难的原因

随着县城规模不断扩大和县城人口不断增加,第三产业不断发展繁荣,加之花灯、广场舞等作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和健身活动,县城区产生的各种社会生活噪声点多面广。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关于噪声监管的职能部门交叉较多,未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给县城噪声污染监管带来一定困扰。

二、 县城噪声污染监管措施

近年来,针对县城噪声污染的环境问题,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管。

(一)积极宣传引导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联合下发《文明广场舞,健康不扰民关于文明进行广场舞等活动的倡议书》,在每年的“6·5环境日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高考期间下发《关于高考期间管制噪声的通告》。公安、环保部门不定期联合对县城区广场舞、花灯娱乐点位及商家高音喇叭等进行检查监测,针对音量超标的积极进行劝导管制。通过组织各种宣传,增强县城区各商家及广大广场舞、花灯爱好者的环保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娱乐活动中能做到音量适当不扰民。

(二)进一步细化职能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1751日施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结合嵩明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制定出台《嵩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嵩政办通〔201744号),并于2017713日印发实施。《方案》明确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的调查处理。2018815日,县政府制定出台《嵩明县环境保护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嵩政办通〔201846号),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能,细化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

三、 下步工作计划

下步,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嵩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及《嵩明县环境保护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等进行噪声污染源的监管,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的监测工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社会生活噪声监管监控的数字依据。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环境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构建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以上答复若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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