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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11-112970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19 10:51
名 称: 关于县人大代表第146号建议的 答复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县人大代表第146号建议的 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1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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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艳琼代表:

你们在嵩明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七彩水上游乐园”严重影响嵩阳第二小学正常教学和带来安全隐患的建议》,已交我街道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晁家社区奎作龙小组有一块集体建设预留用地,位于县城环西路边,紧邻嵩阳二小教学楼,面积约为8亩,现被奎作龙小组出租给本村居民杨蕊琼,土地的省、市规费已交。租赁者在对地块硬化、接通水电后,在临环西路的一面盖起了商铺,进行转包出租,出租后有经营餐馆的,有开小卖铺的,还建设有一个“七彩水上游乐园”项目。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内容,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其中,《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工商办字〔2011〕240号)文件第三十二条指出“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内开办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经营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七条指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018年6月12日,嵩阳街道牵头,联合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嵩阳街道国土所及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对“七彩水上游乐园”的建设、经营情况进行查处,处置意见及情况如下:

1.“七彩水上游乐园”管理方认为,其建设经营的“七彩水上游乐园”为运动健身场所,主要经营内容是教儿童游泳,并非娱乐场所。考虑到运动健身场所没有规定不能在学习周边建设,而对于运动健身场所和娱乐场所难以界定,故我们不能直接进行取缔。

2.县市场监管局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该企业从事的水上游乐园活动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因此该企业应在取得文体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的经营活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的原则和嵩明县人民政府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娱乐场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因而应由文体部门牵头查处。

3.县综合执法局:手续不全的属违法建筑,应进行行政拆除。

4.县国土局:农地征转用手续已完善,此土地供地使用由政府管理,承租是违法行为。

5.嵩阳街道处置意见及情况:该块土地虽然已缴纳部分规费,但未全部缴完,属于违法用地,在商铺建设动工时,街道土管所已向其下发过停工通知书。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街道已责令其从6月11日起停业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1.由晁家居委会奎作龙小组办理完善土地手续。

2.待土地手续完善后,由“七彩水上游乐园”在与嵩阳二小之间建立隔离围挡,不能影响二小正常上课。

3.街道将该情况和建议反映给县文广局,由县文广局结合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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