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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11-112935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19 08:49
名 称: 关于县人大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关键字: 第十六,第二次,建议,答复,县人大

关于县人大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19 08:49
字号:[ ]

金远平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建议修改《嵩明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三条部分标准”的建议已收悉。已经县人民政府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关心!

一、 2011年10月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嵩明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执行近八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深化改革的推进,基层为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履职成本越来越高,原《办法》中有的内容和条款规定需要随之修改。针对县纪委、县财政、镇(街道)和基层干部,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许多同志对《办法》提出了很多客观的修改建议,县农林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年内将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修改后的《办法》,另外行文下发执行。

二、 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修改的《办法》内容已经包括:村、组干部“除此之外领取误工补贴的天数,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5天,每天不得超过30元”拟修改为“除此之外领取误工补贴的天数每人每月10—15天,每天60—100元,节假日、救灾、抢险、处理突发事件等每天100—150元”。


嵩明县农林局

2018年6月21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