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大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1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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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不予公款报销各种个人商业保险”的议案已收悉。已经县人民政府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2011年10月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嵩明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执行近八年。“三农工作”既要面对农村的千家万户,又要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村、组基层干部在履职中面临着天灾人祸的问题。针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许多同志对《办法》提出了很多客观的修改建议,县农林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年内将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修改后的《办法》,另外行文下发执行。
二、 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修改的《办法》内容已经包括:“不允许公款报销个人商业保险”拟修改为“不允许公款报销个人一般商业保险,抗旱、防洪、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意外伤害险除外”。
嵩明县农林局
2018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