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嵩明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7号提案的答复
王崇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开展县级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提案,已交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宗教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多年以来,嵩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宗教管理工作,在加强宗教管理工作指导,加强宗教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成立各宗教团体和县级宗教团体服务中心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县民宗局围绕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总体要求和维护宗教界和谐稳定的总体目标,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市宗教事务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实施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制度、宗教场所财务制度、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等系列宗教管理措施,防范境外宗教渗透,打击宗教极端思想的同时,按照省、市民宗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连续在全县20个宗教场所开展了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2012年,嵩明县大营清真寺和海潮寺被市民宗委同时命名为市级“和谐寺观教堂”,并表彰为“市级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2015年,嵩明县城区清真寺和积德清真寺被省民宗委同时命名表彰为省级“和谐寺观教堂”;2016年,嵩明县嵩阳基督教教堂被市民宗委命名表彰为市级“和谐寺观教堂”。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我县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宗教场所,不断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昆明市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昆明市三级联创“和谐寺观教堂”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县民宗局在深入各宗教场所开展调研,反复征求各宗教场所管委会、宗教界人士及部分宗教教职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嵩明县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一是坚持市、县、乡(镇)三级联创、自下而上逐级创建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机制。二是按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示范点、民主管理示范点,将宗教活动场所打造成遵法守法、制度健全、管理民主、教风纯正、团结和谐的示范点”的要求,计划通过4年努力,将全县不低于80%(至少17个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成为乡(镇)级以上和谐寺观教堂。三是坚持“爱国爱教,知法守法;活动有序,教风端正;团结和谐,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的创建标准。四是制定了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监督检查机制。五是确定了我县“和谐寺观教堂”三级联创的分级投入、分级考核制度及“十有”、“十无”、“十上墙”的具体验收标准。六是制定了宗教管理培训工作计划。计划于2018年6月上旬举办一期全县有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培训;规定各宗教场所年度内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不少于1次;将和谐寺观教堂三级联创任务、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法规培训任务列为嵩明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2018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深入广泛开展和谐寺观教堂三级联创活动、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活动和系统全面的督查考核,促进我县宗教活动场所步入依法规范管理轨道,成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法守法、制度健全、管理民主、教风纯正、团结和谐的示范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