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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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嵩明县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嵩明县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有关部门修订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2、制定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社会“两劳”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县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能。4、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等工作。5、指导、管理、监督县公证处和公证业务活动。6、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所、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工作,承担县矛盾纠纷调处 中心办公室工作。7、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8、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后勤物资技术装备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9、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职代会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车管理;负责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人事工作。10、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度重点工作岗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县下达目标任务。
2017年我局已完成向上争取资金任务,全年共争取向上资金60.84万元。
(二)普法与依法治理不断加强
一是开展“四下乡”活动。综治维稳宣传、换届法治宣传等活动;二是普法阵地有拓展;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四是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各种队伍作用,积极推进法制文化建设。五是持续推进创建活动,按照年初工作计划,我县按程序申报了8个市级法治创建单位:嵩明县小街镇小街居委会法治文化示范点, 牛栏江镇法治乡镇,嵩明县嵩阳街道第二初级中学、嵩明县小街镇哈前完全小学、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完全小学、嵩明县牛栏江镇第二初级中学、嵩明县杨林镇官渡小学法治学校,昆明曼勐橡胶有限公司法治企业。六是深入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三)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一是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三是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四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素质。五是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全县各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1739件,调解成功1721件,调解成功率达99%。其中较为突出的纠纷是:邻里纠纷376件,占纠纷总数的22%;婚姻家庭纠纷337件,占纠纷总数的19%;交通事故纠纷297件,占纠纷总数的17%;房屋拆迁纠纷225件,占纠纷总数的13%;损害赔偿纠纷80件,占纠纷总数的5%。今年共办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共1937件。
(四)特殊人群管理不断得到规范
一是完善矫正制度,加强制度建设。二是加大政策宣传,提升管理水平。三是严格管理措施,规范管理行为。四是有针对性开展集中警示教育。五是安置帮教工作扎实开展。全年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322人,累计解除972人,在册350人,累计变更居住地申请13人,审批13人,给予警告决定24人,完成公安、监狱、法院委托的调查评估及社会委托调查38份。今年未发生脱管、漏管情形。六是远程探视工作取得成效。七是社区服刑人员慰问活动。
(五)法律援助质量不断得到提升
一是降低服务门坎,做到应援尽援。二是规范制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三是持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效果。不断加强援助案件办理,制作规范案件卷宗。今年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71件,其中,刑事案件126件,民事诉讼案件37件,行政案件0件,非诉讼援助案件208件。
(六)公证、律师工作得到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公证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二是规范公证办证程序,提高服务效果。三是完成公证规范化建设,规范律师执业,确保办案质量。四是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建设。五是健全律师参与宣传制度。严把公证质量关,不断规范公证办理案件。今年,共办理各类公证案1236件,其中,民事合同(协议)公证362件,经济合同(协议)公证585件,现场监督公证2件,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含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48件,继承142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13件,签名6件,文本相符6件。
二、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 39人。其中:行政编制 34 人(含行政工勤编制 1 人),事业编制 5 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人,全额拨款的事业编3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 3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 2人),事业人员 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 2 人)。
离退休人员 6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5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789.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9.69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司法局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826.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8.86万元,占总支出的81%;项目支出136.59万元,占总支出的19%;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 0 万元,占总支出的 0 %。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26.47万元。与上年对比,比上年度增加231.42元,增加39%;其中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支出668.8617万元,项目拨款支出136.59万元(其中15.75万元为上年结转结余)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司法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136.59万元(其中15.75万元是用上年结转结余的资金支付)。
(三)结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本年度单位实际收入789.69万元,比上年增加194.64万元,增加33%;其中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收入668.86万元,比上年增加223.07万元,增加50%;项目支出拨款收入120.83万元,比上年减少27.93万元,减少19%。增加原因为本年5月份财政拨入2013年中央、省配套的司法业务建房款328万元,但328万元未含在本年预决算中(2013年财政局经建科已代报过;
(2)预决算财政拨款数据有差异是因为本年度增加了改革性补贴25万余元,补发2015年艰边补贴2万余元、政法工作补贴46万余元、人员增加增资及其他津补贴离退休人员津补贴等70万余元)。
三、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38.5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2. 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3. 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主要用于……(相关支出情况);
4. 公共安全(类)支出73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各种业务的正常运转等(相关支出情况);
四、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9.04万元,支出决算为8.85万元,完成预算的9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77万元,完成预算的3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08万元,完成预算的6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节约了开支。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0.77万元,下降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10万元,下降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67万元,下降10%。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节约了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77万元,占31%;公务接待费支出6.08万元,占67%。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展内容包括:2018年没有组织出国事项,也就没有费用支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7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2018年没有具体购置车辆原因为经费紧张、没有购置车辆及相关车辆配置等情况。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77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 公务接待费支出6.0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6.0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20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行政业务(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业务(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89.8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243.59万元,增加35%。主要原因分析:增加原因为本年度增加了改革性补贴25万余元,补发2015年艰边补贴2万余元、政法工作补贴46万余元、人员增加增资、及其他津补贴、离退休人员津补贴等。
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单位职工人员经费【工资、福利、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即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办案费、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嵩明县司法局资产总额819.0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92.55万元,固定资产249.4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77.1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85.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5.94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0.65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1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819. 07 | 492. 55 | 249. 42 | 84. 59 | 164. 83 | 77. 10 | |||||||||||||
合计 | 1 | 819. 07 | 492. 55 | 249. 42 | 84. 59 | 164. 83 | 77. 10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 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年5月份财政拨入2013年中央、省配套的司法业务建房款328万元,我单位已作收入处理,(2013年财政局经建科已代报过)。【情况说明里没有介绍,但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在此说明】。
(五)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预算科负责牵头公开(省本级为单独公开),各州市若预算科决定单独公开则删除相关内容。
我局2017年绩效自评已于2018年8月31日在中国嵩明网公开。(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公开网址:http://www.kmsm.gov.cn/c/2018-08-31/2993130.shtml)
监督索引号53012700131501111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 “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编审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用以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嵩明县司法局
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决算公开报表2018101504273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