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明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 的通知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明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嵩明县2019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嵩明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工作,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2〕65号)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汇算及2019年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18〕1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目标任务
按照县政府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2017年年底农业人口(含农转城人员)为基数(以县统计局统计的农业人口数为准),普通人群以镇(街道)为单位,参保率达96%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二、 参保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以下城乡居民:
(一)具有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
(二)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本县辖区内持有效证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非昆明市户籍人员首次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4〕260号),必须在昆明市居住并持有《云南省居住证》(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持有在昆明市居住的《云南省居住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 参(续)保缴费标准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汇算及2019年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18〕170号)要求,2019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按现行政策,以下人群,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以下简称:“特殊人群”):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
(二)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夫妇(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女方满49周岁以后)。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 参(续)保缴费时间
从2018年9月10日起,办理2019年度昆明市城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保核定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17点,缴费截止时间为2月25日17点。
本县农村居民及“农转城”居民由村(居)委会、村小组以户为单位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截止时间开展参保缴费工作,不得擅自“提前关门”或“延期缴费”。
五、 医疗待遇享受时间
按规定时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自然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个月时间内,可按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正常后可在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 参(续)保办理方式
(一)特殊人群
“特殊人群”参保缴费工作,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昆明市“特殊人群”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3〕109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健康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7〕122号)办理工作要求。
(二)普通人群
1. 城镇居民(含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由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新参保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于2019年2月22日前就近到镇(街道)社会事务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学校于2018年12月20日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 本县农村居民及“农转城”居民由村(居)委会、村小组以户为单位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七、 方法步骤
参保缴费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不同地域、不同参保对象宣传工作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学校、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参保对象,采取悬挂标语、张贴通知、电话告知、入户宣传、村广播、校讯通、寄送通知单等方式,做实做细宣传告知工作,把参保缴费事宜宣传到每个街道、每个村落、每个小区、每栋单元楼、每个学校、每个班级,告知到每家每户和每个学生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事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为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参保缴费信息登记核对阶段(9月21日至10月30日)。各村(居)委会、村小组要落实工作责任到人,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参(续)保人员相关证件及参保资料,组织居民参(续)保,登记参保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制作参保信息登记电子名册,并将名册交社保所核对无误,确保不重不漏,人账相符后,按时限要求及时报送至县医保局。
(三)参保信息录入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县医保局组织人员将复核后的参保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须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保证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待遇。
(四)办理零星参保和后期信息校对核实阶段(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对在集中缴费期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参(续)保缴费的人员,本人有参(续)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参(续)保缴费。
八、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医保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广大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脱贫攻坚、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要强化目标管理,把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镇(街道),落实目标、任务、责任人;落实好参保扩面统计制度,各镇(街道)参保缴费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县医保局。各缴费银行要积极支持配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开辟便捷的缴费方式,避免参保人缴费拥挤排长队的情况。
(二)确保建档立卡贫国人口等特殊困难人群100%参保。要认真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政策,建立参保信息复核和纠错机制,落实好公示制度,接受参保人的监督,确保各类人群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殊人群”不错不漏,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三)加强对城乡居民缴纳医保费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采取银行代收、自助终端缴费、“昆明人社通”手机APP网络缴费等多种途径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日常监管,县医保局及各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为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经办点要落实好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开具缴费凭证,及时将医疗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做到日清日结,严禁私自保管和挪作他用。县医保局要经常性地组织缴费检查,重点检查基层经办机构和人员是否存在未将医保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未将缴费人员录入系统、是否存在漏保错漏等情况。
(四)强化督导检查,保证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将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人社局、县医保局要对参(续)保缴费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加强对各镇(街道)工作推进的跟踪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将组织人员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将在全县进行通报,以确保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