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嵩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嵩政发〔2018〕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18〕9号)精神,切实做好嵩明县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嵩明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文物保护抢救,积极探索适合嵩明县情的文物合理利用途径。充分发挥好文物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发展文脉、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和效果,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使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惠及民众。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文化优先原则。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建立在对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深入研究、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保护和展示文物文化价值、凸显文物历史内涵的要求,开展文物保护用工作,增进对文物所蕴含文化价值的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二)坚持保护为主原则。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以保护为前提,不能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对文物做到最大保护、最小干预,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促进保护传承,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协调发展,互动双赢。
(三)坚持服务公众原则。文物保护利用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充分把握文物属于公共文化资源的属性,立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向社会开放、让公众共享。
(四)坚持分类利用原则。文物保护利用应该根据文物的文化类别、文化特点、承载能力和保护要求,实施科学的分类利用,不断丰富拓展文物的利用方式、利用手段和利用渠道。
(五)坚持创新发展原则。不断更新文物保护利用的思维理念、创新文物保护利用的模式手段,切实做到保护与利用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结合,推动嵩明县文物保护利用事业创新发展。
三、 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问题得到较大改善,文物保护修缮力度进一步加强,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率达100%,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达80%,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比率显著提高,文物合理利用水平和效果进一步提升;纪念馆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展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25年,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率达100%,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全部解除、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
四、 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不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1. 切实转变文物保护利用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开拓思路,树立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观念和全局意识。切实转变重经济、轻人文,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传承的不良倾向,把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融入到我县文化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全局工作中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各有关单位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2. 强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加大申报力度,积极储备项目申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作要求,推动全县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梳理。认真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抢救和修缮工作,对存在重大险情和结构性隐患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养护,防止过度修缮和维修不当造成文物破坏。
3. 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加快编制实施我县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文物保护单位单点保护规划,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加强规划管控,要把文物部门纳入项目建设规划工作的成员单位,依法落实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建设单位和文物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既有利于工程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方针,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实现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引导和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问题。文物部门要严格审批和控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切实做好文物周边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更加重视保护与文物相互依存的文化景观、自然环境。做好基础建设汇总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有效杜绝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真实性、完整性的事件发生。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建立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补和补偿机制。对文物较为聚集的片区、地段,应围绕提升文化品位、文化内涵进行规划和项目打造;对不可移动文物密集区、地段周边的新建建筑体量、高度、形制和色彩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与各类文物的相互协调。
(二)推动纪念馆健康有序发展
1. 积极推进我县珍贵文物保护修复。要进一步系统梳理嵩明的文化资源,开展我县馆藏文物修复保护,及时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不断完善纪念馆的文物监测和温湿度调控设施,配备柜架囊匣,为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
2. 构建特色鲜明的纪念馆发展格局。采取国有建设管理、民间参与展示的运营方式,充分发挥民间收藏对国有纪念馆的补充作用,进一步拓宽国有纪念馆建设和发展路子。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民间收藏、个人收藏来建设非国有博物馆,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项目申报、管理运行、服务提升方面的扶持和指导。
3. 发挥兰茂纪念馆的宣教作用。不断完善纪念馆的历史文化展示、爱国主义教育、优秀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功能。充分发挥纪念馆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承历史、传播文明的作用。
4. 完善兰茂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将兰茂纪念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建立纪念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不断推动兰茂纪念馆陈列展览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加快推进纪念馆展陈展示手段提升。不断提升流动博物馆发展水平,利用公共场馆、公园景区、大型商业体建设流动展示平台。
(三)巩固完善文物安全管理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我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防”安全制度和设施,完善我县文物库房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落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把文物安全管理作为年度重点目标责任,进一步细化考核目标和内容,完善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消防整治“一项一策”等文物安全管理措施。
(四)科学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1. 引导文物进行分类利用。严格落实《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展已向公众开放的兰茂纪念馆、红军长征纪念塔、法界寺、海潮寺、海潮寺溶洞等功能,更好的发挥文物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联合规划、住建、旅游等部门针对我县各级文物的文化特点和空间结构等,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具备条件的可适当打造为旅游景点。
2. 加强非国有文物合理利用工作引导和监管。文物、住建、市场监管、国土、消防等部门,应依法严格监管其产权的转让和使用功能的变更,严格审批其经营性项目的设立,引导非国有文物产权业主单位科学合理的保护利用文物。同时,对于保护利用效果较好的非国有文物,县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补助经费,进一步提高非国有文物产权业主单位对文物科学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非国有文物保护利用的示范典型。
(五)强化文物保护利用专项研究。要进一步强化对我县历史文化内涵、文化资源文化价值的学术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能够充分运用到文物价值内涵的展示和文物合理利用的项目建设中,适应新时期的文物保护需求,有针对性的解决文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
五、 强化文物保护利用监督管理
(一)不断完善文物保护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嵩明县文物资源特点和保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政策保障体系。
(二)切实加强文物保护日常监管。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实时通报文物违法行为和案件。强化文物日常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文物、公安、消防、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动检查、巡查的要求,全面落实年度开展不低于4次全覆盖巡查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文物安全管理社会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和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把社会力量凝聚到文物保护利用上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传媒机构、公共文化设施、大型文化活动为平台,充分利用节庆假期、纪念日,策划打造一系列文物保护利用的专题活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和频度,丰富宣传方式和手段。
六、 强化文物保护利用保障措施
(一)强化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领导。按照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协调各方的原则,健全完善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责任明晰的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在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审批、实施中,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巩固好政府牵头,文物、公安、消防、住建、国土、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的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公安、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要把文物保护利用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布局中,统筹谋划,推动发展。
(二)拓宽文物的经费投入渠道。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设立本辖区文物保护、文物合理利用、文物安全、文物巡查的相关补助经费,结合财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大文物保护利用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在文物保护利用合作模式,通过采取政府补助与社会捐资捐赠、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打造相结合的方式。
(三)重视队伍建设。根据我县当前文物工作新形势,适当增加我县的文博机构和文博专业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尽快启动嵩明县博物馆建设工作。
(四)推行考评评估。推行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制度,把文物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年度综合考评。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