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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04-578392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4-26 15:28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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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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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明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为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嵩政办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嵩明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嵩明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全县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县民营经济转变发展方式,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7〕211号)要求,现就促进我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为鼓励和引导全县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为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 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科学推进。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个转企”。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培育扶持。

(二)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企业多受益,不增加转企业负担。

(三)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 主要对象

嵩明县境内已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并于2017年1月1日后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一)对从事除蔬菜种植、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 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规模以上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五)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六)其他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要,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四、 政策扶持

(一)便捷准入服务

1. 规范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按照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

2. 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限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转型升级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3. 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个转企”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申报,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不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个转企”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4. 简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手续。原个体工商户涉及保留许可经营项目的,“个转企”后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许可经营项目不变的,登记机关先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后,企业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 大力培养托管企业,支持托管企业作为服务载体,为转型升级企业集群注册提供地址托管、法律文书签到、代理记账、报税、年报公示等商务服务。

6. 个体变更为企业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变更,税务机关应优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财政扶持政策

7. 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的我县个体工商户,在本意见实施期间,申请转型升级并完成登记注册为企业的,市财政从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中央财政资金中给予每户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8. “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三)税收扶持政策

9. “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 “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11. “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12. “个转企”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个转企”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14. “个转企”后,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个转企”后,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四)金融扶持措施

16.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增加信贷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利率优惠,缓解“个转企”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担保机构要加大融资担保力度,降低“个转企”企业的担保收费标准。

17.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建立“个转企”小微企业绿色贷款通道,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信贷准入条件,将“个转企”小微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

18.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汇款、转账业务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减免手续费,切实减轻“个转企”小微企业财务负担。

(五)其他扶持政策

19. “个转企”后的企业,凭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依法按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20. “个转企”后的企业,自转企之日起,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每年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企业可凭服务券在昆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服务平台上寻求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税代理、检验检测、网站建设、电商服务、研发设计、技术服务、信用评价、会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服务等第三方服务,券面金额抵扣相应的第三方服务费用。

21. 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级“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县“个转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由县政府办常务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国土、人社、住建等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个转企”日常工作协调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注册登记、日常巡查监管的工作时机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税务、人社等部门应在各自工作平台对有意愿并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动员;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大力宣传支持“个转企”的目的意义,广泛宣传“个转企”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将把“个转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各责任部门“个转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确保全县“个转企”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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