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嵩政发〔2018〕16号
嵩阳街道办、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法维护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责任划分
在县棚改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嵩阳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改造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县棚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军事光缆、民用通信设施、电力设施、输水管道、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征用和迁改工作。
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各负其责,督促、指导、协调征收安置补偿有关工作。
二、 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八)《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九)《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十二)《云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十三)《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十四)《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
(十五)《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
(十六)《嵩明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十七)《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通〔2011〕18号);
(十八)《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昆高速等五条道路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办通〔2014〕62号);
(十九)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
三、 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基础设施配套,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区域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治理县城产业“空心化”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推进片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 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嵩明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嵩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三)征收实施单位: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
五、 征收时间及范围
征收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征收范围为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以征收人最终确定公布的范围红线图为准,即东北街、西南街等社区老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构(建)筑物及附属物。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须符合改造规划,由产权人主动申请(以小区或部门为单位),住户征收同意率达95%以上,报经县棚改工作指挥部研究同意,可纳入片区改造征收范围。
六、 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
(一)被征收人的户籍认定,按照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和所属社区居委会书面意见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人的人口认定,以被征收户户籍人口为基本对象进行认定(含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役期初级士官、服刑人员),挂靠人口不予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材料必须是征收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体如下:
1. 个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 产权单位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单位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3. 宅基地建房需提交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手续,村(居)民社区、居民小组证明。
(四)土地权属由嵩阳街道负责核查,土地权属认定发生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无土地使用权证但持有个人建房占地批准通知书的,按批准面积视为宅基地面积。
(五)房屋产权由嵩阳街道负责核查,权属有争议的,可由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面积、结构和用途为依据。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面积、结构及用途依据产权证书证载内容予以认定或由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认定,并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小组和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六方签证确认。
1. 集体经济组织建(构)筑物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土地上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具有土地批准手续、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2. 个人建(构)筑物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土地上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
3. 个人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批准手续的建筑物,按每户以“建筑面积不超300㎡,建盖楼层不超四层”的标准认定:
a.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b.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以上a、b两类情况的,超建部分享受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偿政策(详见附件3);
c.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实际面积计算;
d.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以上c、d两类情况享受补差政策。面积以实际面积为标准计算。用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偿(详见附件4)。
4. 具备建房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但未建主体房屋的,以审批建房占地面积(不含场院占地面积)为据,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实行房地合一等量补偿,并执行框架结构补偿标准。房屋基础(含砖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地基梁等)、墙体及场院土地按规定予以补偿,同时不予享受本条补偿补差政策。
(六)凡未经审批私自建盖的违法建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两年)的临时建筑,当事人拒不配合征收的及征收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拆除。相关当事人主动配合征收的,可按其建筑面积500元/㎡予以补助。
由于历史因素和限于当时社会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社区拥有宅基地建房的,在对相关产权和土地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认定后,按本方案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不得享受相关补偿补差政策。
(七)农村居民住宅,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时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奖励。
(八)农村住房(宅基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房地合一”的补偿原则。“房地合一”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1.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由于历史因素和限于当时社会条件形成的一户多宅,具备合法手续的,以其审批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超出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补偿政策执行;若不足300平方米的部分予以补差。
2.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多户一宅,经相关部门按程序认定后,按每户合法分割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若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按补偿政策执行;若不足300平方米的予以补差,每户只享受一次补差,同一户口不予重复享受补差政策。
(九)农村宅基地建房均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本方案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或具有一定合法手续的用于非住宅的构(建)筑物,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 限制行为
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其它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买卖、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典当;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五)房屋权属的转让、分割;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八、 征收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1.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但不包括简易房、钢屋架。产权调换以征收安置协议内容为准,安置房产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计算。若被征收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但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5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
2. 集体土地上住宅采取异地安置方式。选择丹凤桥安置点的,产权调换比例按1:1执行;选择城北安置点的,产权调换比例按1:1.1执行;选择政府统一采购商品房源安置的,产权调换比例按1:1执行。
3. 集体土地上商铺实行异地安置或按规划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比例均按1:1执行。
4.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点为丹凤桥安置点和城北安置点,也可选择政府统一采购的商品房源进行安置。其中,丹凤桥安置点位于河滨路与园山路、盟台路交叉口,新建安置房4050套,安置房源均为毛坯房。城北安置点位于黄龙街延长线与文昌路交叉口,新建安置房2798套,安置房源均为毛坯房。
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点房源安置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或不足应安置面积的,安置价差予以调整,包括:
(1)安置户仅选择1套安置点最小户型安置房的(一般以70平方米小户型为标准),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466元/平方米进行购买;
(2)若选择中、大户型或组合选择户型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742元/平方米进行购买;实际安置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进行购买(市场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发布)。被征收人实际安置面积少于协议应安置面积的,由征收人按2466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6.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统一采购房源安置的,安置价差按照相关办法处理。
7. 商铺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或不足协议应安置面积的,参照嵩明县城入城口商铺安置价差标准处理。
(二)货币补偿
1. 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3. 国有出让或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的简易房、钢屋架等不予安置,按嵩政复〔2010〕39号批复精神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详见附件2)。
4.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表(详见附件5)。
5. 根据装修投资情况,除对建造价按标准补偿外,另增加对其装修进行补偿(详见附件7)。
九、 征收补偿程序
(一)征收面积和结构认定
征收面积和结构的认定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二)征收补偿方式的确定
征收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进行补偿或安置。
(三)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征收人需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费用支付
征收人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周内支付补偿费用的50%,剩余部分在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一周之内全部一次性付清。
(五)房屋交付与奖励
1. 被征收人需携带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使用证和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办公地点,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后,与征收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被征收人员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若被征收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并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委托人代为办理。
2. 被征收人在房屋交付前必须结清水费、电费、房租、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内的设施(如各类管线、门窗、防盗笼、水表、电表等),违者将从补偿费中扣除所拆物件的金额(《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由自行拆除的除外),被征收人私自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3. 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规定期限内主动申请并成功签订征收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签约奖励3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包括选择政府统建安置房源或政府统一采购房源安置,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万元奖励。同时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不予本项奖励。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即按先签先选、后签后选、选完为止的原则进行安置。
(4)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规定时限之前腾空搬迁的,每户按征收补偿总额的1%进行奖励,每提前一天,再奖励征收补偿总额的0.5%,奖励总额不超3万元,逾期取消奖励。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5)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依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奖励政策全部取消。
(6)以上奖励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征收安置成本。
十、 补助
(一)过渡费
1. 选择产权调换进入安置小区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过渡费。自被征收人腾空交验房屋之日起计算,先予发放6个月的首期过渡费。若超出6个月征收方仍未提供安置的,以实际增加的时间(计算单位为月)为准发放续期过渡费,具体发放时间由征收人确定但至少6个月发放一次。征收人按《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在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征收人按规定提供安置但被征收人拒绝接房的,自征收人发出书面接房通知之日起征收,征收人不再支付过渡费(过渡费、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详见附件6)。
2.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费,以《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基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过渡费。
(二)物业补助
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本社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进入安置小区居住的,给予每人每年产权调换置业补助200元,小区物业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补助以本方案第六条确定的人口为准,减人不减,增人不增,按年连续领取20年。
征收范围内不属于本社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不予发放置业补助和物业补助。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被征收人,不予发放置业补助和物业补助。
(三)公共服务配套
被征收人可以房屋征收后所居住安置小区划片就近入学就医,也可按房屋征收前原户籍原住址划片入学就医,享受均等化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服务。被征收人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继续享受,除政策调整因素外,不因房屋征收而暂停或终止。被征收人失业的,可由征收部门无偿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服务。
(四)特困补助费
1.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在公告发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积极配合支持征收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 城市低保户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3. 被征收人属残疾人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费。
4. 以上补助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征收安置成本。
5. 特困补助费政策执行就高不就低,补助对象不得重复叠加享受。
十一、 工作经费
因本次征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工作经费、奖(罚)金分别按照征收补偿总费用的3%、0.5%的比例计提及兑现目标考核等,由实施主体制定考核方案并经县棚改工作指挥部同意后进行考核兑现。措施费按照征收补偿总费用的3%进行预留。
十二、 政策保障
(一)鼓励和支持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社区实行股份制改造,社区可直接转换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居民小组可转换为股份公司集体股东,居民可转换为股东,可实行集体征收、集体安置。集体土地上的非居民企业、大户、小区住户可自愿以征收安置资产入股,获取资产性收入。项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为股东发放固定资产权益证书,实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征收安置资产为经营性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二)县政府按照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可开发利用土地面积5%比例安排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含社区村组)股份制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按先收后补原则将扣除原始成本外的土地收益返还社区,由社区股份制公司依法进行开发建设,确保社区资产保值增值和被拆迁人生活来源。
十三、 其他事项
(一)房屋评估原则。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附件中未明确的个别性、特殊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由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及评估机构按相关程序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国有出让土地及房屋征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其补偿价值按相关程序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在领取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前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证件主动上交相关部门,并配合办理产权证书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棚改区域范围内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后,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按程序收回、注销或变更登记。棚改区域范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地下埋藏物除有证据证明属于相关权利人外,一律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五)依法强制拆迁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对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群众对抗和妨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当事人,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并解除租赁关系。
(八)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方能拆除。拆除前,征收人须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九)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植物不予补偿。
(十)征收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由涉及产权单位会同县棚改工作指挥部等部门统一协调动迁,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十一)若被征收资产产权属县级及其以上单位的,由县棚改工作指挥部专项明确并协调补偿事宜。
(十二)补偿标准未明确的缺漏项,由棚改工作指挥部参照近期重点工程涉及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嵩阳街道办作为征收安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被征收困难户有住房,避免困难户流离失所;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妥善处理好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房屋处于被征收范围的,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十五)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十七)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或未搬迁到位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县棚改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十九)本方案条款适用于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房屋征收工作,并由嵩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二十)本方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依法另行办理。
附件:1.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充指导价
2.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收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表;
3. 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偿政策标准;
4. 补差政策标准;
5.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7. 建(构)筑物不同装修的补偿参考标准;
8. 企业所使用的专用管线补偿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充指导价
用地性质 | 结构 | 用途 | 单价(元/㎡) | |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 | 框架 | 县城建成区 | 经营 | 4100 |
县城建成区外 | 2950 | |||
砖混 | 县城建成区 | 经营 | 3700 | |
县城建成区外 | 2680 | |||
砖木 | 县城建成区 | 经营 | 2700 | |
县城建成区外 | 2416 | |||
备注:位于城市干道两侧的经营性建筑底层用途为经营。 |
附件2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收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
用地性质 | 结构 | 用途 | 单价(元/㎡) |
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 | 框架1类 | 住宅 | 2466 |
框架2类 | 住宅 | 2266 | |
砖混1类 | 住宅 | 2166 | |
砖混2类 | 住宅 | 2066 | |
砖木 | 住宅 | 1700 | |
土木 | 住宅 | 1524 | |
简易 | 260—500 | ||
钢结构屋架1类 | 车间、仓库等 | 600—1200 | |
钢结构屋架2类 | 车间、仓库等 | 300—600 | |
钢结构屋架3类 | 车间、仓库等 | 120—300 | |
钢结构屋架4类 | 车间、仓库等 | 80—120 | |
备注:1.承重结构类别划分,具备结构设计体系要素,承重结构完整且安全可靠、具备较佳居住条件的房屋可划入第1类;较差房屋划入第2类。2.钢结构划分,桩基独立基础及梁、柱、板、屋面等承重构件均为承载力较大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结构,围护结构为混凝土、砖或其他高档轻质材料或砼墙,一般可划入1类;桩基独立基础及梁、柱、板、屋面等承重构件均为承载力较好的钢结构,围护结构为混凝土、砖、夹层复合彩钢板或其他中档轻质材料,一般可划入2类;桩基独立基础及梁、柱、板、屋面等承重构件均为承载力一般的钢结构,围护结构为砖或其他较差轻质材料,一般可划入3类;简易支撑体系,无围护结构或简易围护结构,简易单层彩钢瓦屋盖,承重结构较差的,一般可划入4类。3.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占地以外的宅基地按200元/㎡计算。超出合法批准范围的土地,在依法认定其相关手续后,执行相应征地补偿标准。 |
附件3
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偿政策标准
序号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1 | 框架结构 | 1200元/㎡ |
2 | 砖混结构 | 1000元/㎡ |
3 | 砖木结构 | 900元/㎡ |
4 | 土木结构 | 800元/㎡ |
附件4
未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差政策标准
建筑结构类别 | 补偿标准 |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 1000元/㎡ |
附件5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房 屋 类 别 | 单 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
1 | 砖石围墙 | ㎡ | 160 | ||
2 | 通透式栅栏、土围墙 | ㎡ | 60 | ||
3 | 现浇水池(含水窖) | m3 | 500 | ||
4 | 砖砌水池(含水窖) | m3 | 400 | ||
5 | 石方 | m3 | 250 | ||
6 | 砼 | m3 | 500 | ||
7 | 地坪(水泥) | ㎡ | 100 | ||
8 | 灶台 | 眼 | 800 | ||
9 | 花岗岩、大理石墙面瓷砖大门门墩(展开面积) | ㎡ | 400 | ||
10 | 铁大门 | ㎡ | 200 | ||
11 | 有线电视 | 户 | 400 | ||
12 | 电源电线 | 户 | 300 | ||
13 | 给排水 | 户 | 300 | ||
14 | 电话移机 | 户 | 108 | ||
15 | 太阳能(真空管) | 管 | 100 | ||
16 | 太阳能(平板) | ㎡ | 600 | ||
17 | 水井(机井) | m | 300 | ||
18 | 水井(人工挖井) | m | 800 | ||
19 | 化粪池 | m3 | 500 | ||
20 | 沼气池(砖砌) | m3 | 400 | ||
21 | 沼气池(玻璃钢) | 个 | 2000 | ||
22 | 沼气池(现浇) | m3 | 500 | ||
23 | 花台 | m | 160 | ||
24 | 宽带 | 户 | 1000 | ||
25 | 草坪绿化 | ㎡ | 100 | ||
26 | 简易厕所 | 个 | 1000 | ||
27 | 桉树、杨树、圣诞树:按苗木平均高度进行补偿 | 亩 | 1米以下 | 1500 | |
1米以上2米以下 | 2000 | ||||
2米以上3米以下 | 2500 | ||||
3米以上 | 3500 | ||||
28 | 其他零星树木(含四旁植树)按株数和树木出土部位至1.3米处胸径大小标准计算补偿。成片幼苗(超0.1亩按4630元/亩计算。) | 棵 | 5厘米以下 | 10 | |
6至10厘米 | 20 | ||||
11至15厘米 | 35 | ||||
16至20厘米 | 50 | ||||
21至25厘米 | 70 | ||||
26厘米以上 | 100 | ||||
30厘米以上 | 120 | ||||
29 | 丝瓜、洋瓜、丰收瓜等 | 蓬 | 100 | ||
30 | 大棚拆迁 | 亩 | 竹架 | 3500 | |
31 | 水泥架 | 8000 | |||
32 | 钢架 | 7000 | |||
33 | 双层大棚 | 在原标准上增加1000 | |||
34 | 自动喷灌设施 | 每亩1500 | |||
35 | 亩 | 育苗池 | 3000—4500 | ||
36 | 鱼塘(水面积、含鱼损) | 亩 | 鱼苗塘 | 8000 | |
普通 | 3000—5000 | ||||
37 | 青苗补偿 | 亩 | 烤烟、魔芋、蔬菜、甜脆包谷、雪莲果等 | 2000—3500 | |
韭黄 | 5000 | ||||
大春作物 | 1500 | ||||
小春作物 | 1000 | ||||
38 | 桃树、梨树、苹果树、柿子树、李子树、花红树 | 棵 | 盛果期 | 150 | |
初果期 | 30—80 | ||||
幼树苗 | 10 | ||||
成片幼苗(超0.1亩)按 4630元/亩计算 | |||||
39 | 葡萄园 | 亩 | 初果期 | 15000 | |
亩 | 盛果期 | 20000 | |||
40 | 核桃、板栗树成片幼苗(超0.1亩按4630元/亩计算,同时以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种植技术规范为准) | 棵 | 幼树苗 | 10 | |
嫁接、中树初果期 | 30—150 | ||||
盛果期 | 200 | ||||
41 | 椿树、按株数和树木出土部位至1.3米处胸径大小标准计算补偿成片幼苗(超0.1亩按4630元/亩计算。) | 棵 | 幼苗 | 10 | |
5至10厘米 | 50 | ||||
10至15厘米 | 80 | ||||
15厘米以上 | 120 | ||||
42 | 园林绿化树木、花木按株数和树木出土部位至1.3米处胸径大小标准补偿 | 棵 | 10至30厘米 | 300 | |
30厘米以上 | 1000 | ||||
43 | 花椒树成片幼苗(超0.1亩按4630元/亩计算。) | 棵 | 成树 | 50 | |
幼树苗 | 10 | ||||
44 | 苗圃搬迁费 | 亩 | 1米以上 | 4630 | |
种植1年以内 | 6000 | ||||
种植2年至5年 | 15000 | ||||
种植5年以上 | 20000 | ||||
45 | 竹园 | ㎡ | 3年以下 | 25 | |
3年以上 | 75 | ||||
46 | 无盖水沟 | m | 150 | ||
47 | 有盖水沟 | m | 200 | ||
48 | 电杆8m以上 | 根 | 1500 | ||
49 | 电杆8m以下 | 根 | 1200 | ||
50 | 室外楼梯 | ㎡ | 500 | ||
51 | 水泵按具体型号 | 500—3000 | |||
52 | 不锈钢围栏 | m | 125 | ||
53 | 水箱 | 个 | 1000—1500 | ||
54 | 大件不可移动附属设施(如地磅、锅炉、变压器等) | 参照市场价格协商 | |||
附件6
过渡费、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标准(按户计算)
房屋用途 | 过渡费 |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
住宅 | 每月每平方米16元×被征收面积 | 2000元 |
非住宅(营业铺面) | 每月每平方米40元×被征收面积 | 2000元 |
附件7
建(构)筑物不同装修的补偿参考标准
类别 | 序号 | 装 修 标 准 | 补偿标准 (元/㎡) |
一 般 装 修 | 1 | 普通水泥地坪、地板革、清水墙、普通钢门窗 | 72 |
2 | 普通地砖、地板革、普通钢门窗、墙面天棚抹灰、油漆墙裙、墙面天棚石灰石膏挂白 | 114 | |
3 | 普通地砖、地板革、不锈钢门窗、普通钢门窗、墙面天棚抹灰、墙面天棚双飞粉 | 156 | |
4 | 普通地砖、水磨石地面、不锈钢门窗、普通钢门窗、墙面天棚抹灰、墙面天棚双飞粉、墙面天棚乳胶漆、天棚塑料扣板或矿棉板吊顶 | 196 | |
5 | 普通地砖、水磨石地面、不锈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普通复合木门、墙面天棚双飞粉、墙面天棚乳胶漆、天棚石膏板吊顶 | 238 | |
中 档 装 修 | 6 | 中档地砖、铝合金门窗、普通复合木门、墙面天棚双飞粉、墙面天棚乳胶漆、墙面普通瓷砖、矿棉板吊顶 | 288 |
7 | 中档地砖、铝合金门窗、普通复合木门、墙面天棚双飞粉、墙面天棚乳胶漆、墙面普通瓷砖、铁格栅吊顶 | 338 | |
8 | 中档地砖、铝合金门窗、普通复合木门、墙面天棚双飞粉、墙面天棚乳胶漆、墙面中档瓷砖、塑料扣板吊顶 | 388 | |
9 | 中档地砖、铝合金门窗、普通复合木门、墙面天棚双飞粉、墙面天棚乳胶漆、墙面中档瓷砖、墙面铝塑板、墙面中档墙纸、石膏板普通吊顶 | 438 | |
10 | 中档地砖、铝合金门窗、普通复合木门、强化木地板、墙面天棚双飞粉、墙面天棚乳胶漆、不锈钢整体橱柜、厨卫集成吊顶、墙面中档瓷砖、墙面铝塑板、墙面中档墙纸、石膏板普通吊顶 | 488 | |
11 | 中档地砖、多层隔音玻璃门窗、实木复合门、强化木地板、墙面天棚双飞粉、复合板整体橱柜、墙面天棚乳胶漆、厨卫普通铝扣板集成吊顶、墙面中档瓷砖、墙面铝塑板、墙面中档墙纸、石膏板普通造型吊顶 | 538 | |
12 | 高档地砖、多层隔音玻璃门窗、实木复合门、实木复合木地板、墙面天棚双飞粉、复合板整体橱柜、墙面天棚乳胶漆、厨卫普通铝扣板集成吊顶、墙面高档瓷砖、墙面铝塑板、墙面高档墙纸、石膏板艺术造型吊顶 | 588 | |
13 | 高档地砖、多层隔音玻璃门窗、实木复合门、实木复合地板、墙面天棚双飞粉、实木复合板整体橱柜、墙面天棚乳胶漆、厨卫普通铝扣板集成吊顶、墙面高档瓷砖、墙面铝塑板、墙面高档墙纸、石膏板艺术造型吊顶 | 638 | |
高 档 装 修 | 14 | 高档全抛釉砖、实木复合地板、石膏板造型吊顶、厨卫高档铝扣板集成吊顶、品牌卫生洁具、墙面玻璃隔断、墙面高档砖、墙面高档艺术墙纸、钢木楼梯或现浇楼梯铺贴普通花岗岩大理石、实木栏杆扶手、实木复合门、多层隔音玻璃门窗、实木复合板整体橱柜、室内普通复合板柜体及展台 | 710 |
15 | 高档全抛釉地砖、实木复合地板、石膏板造型吊顶、厨卫高档铝扣板集成吊顶、墙面玻璃隔断、墙面高档砖、高档天然材质墙纸或硅藻泥墙面、现浇楼梯铺贴高档花岗岩或大理石、实木栏杆扶手、实木门、木墙裙、多层隔音玻璃门窗、实木复合板整体橱柜、室内精品复合板柜体或展台 | 782 | |
16 | 高档天然石地砖、全实木地板或竹地板、全实木吊顶或石膏板艺术吊顶、墙面天然石微晶石或其他高档墙砖、高档天然材质墙纸或硅藻泥墙面、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实木整体橱柜、全实木楼梯、实木门、断桥铝合金多层隔音玻璃门窗、室内实木精品柜体或展台 | 852 | |
备注:1.一般装修分类级差42元/㎡,中等装修分类级差50元/㎡,高档装修分类级差72元/㎡。2.装修等次归类,将被征收房屋装修项目与本附件标准具体对照,划入相应装修补偿类别。 |
附件8
企业所使用的专用管线补偿标准
项 目 | 补 偿 标 准 | 备 注 |
1. 架空光缆 | ||
4芯 | 3. 6万元/公里 | |
6芯 | 3. 8万元/公里 | |
12芯 | 4. 8万元/公里 | |
14芯 | 4. 8万元/公里 | |
22芯 | 5. 2万元/公里 | |
24芯 | 5. 6万元/公里 | |
36芯 | 7. 4万元/公里 | |
48芯 | 8. 5万元/公里 | |
60芯 | 9. 8万元/公里 | |
2. 直埋光缆 | ||
6芯 | 5. 6万元/公里 | |
20芯 | 7. 5万元/公里 | |
30芯 | 8. 4万元/公里 | |
48芯 | 9. 8万元/公里 | |
60芯 | 11. 6万元/公里 | |
3. 直埋同轴 | ||
6管 | 12. 8万元/公里 | |
4. 架空电缆 | ||
100对 | 3. 2万元/公里 | |
200对 | 3. 8万元/公里 | |
200—500对 | 6. 2万元/公里 | |
5. 管道 | ||
每孔 | 3. 2万元/公里 | |
6. 煤气管 | ||
直径63厘米 | 70. 2万元/公里 | |
7. 水管 | ||
直径80厘米 | 52万元/公里 | 水泥管 |
直径40厘米 | 28. 5万元/公里 | 铸铁管 |
直径20厘米 | 15 15万元/公里 | 铸铁管 |
直径25毫米 | 4. 46元/米 | PE |
直径32毫米 | 7. 26元/米 | PE |
直径40毫米 | 11. 21元/米 | PE |
直径50毫米 | 17. 31元/米 | PE |
直径63毫米 | 27. 58元/米 | PE |
直径75毫米 | 37. 1元/米 | PE |
一寸管2.51千克/米 | 4700元/吨 | 镀锌钢管 |
两寸管5.05千克/米 | 4700元/吨 | 镀锌钢管 |
三寸管8.61千克/米 | 4700元/吨 | 镀锌钢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