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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03-578414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3-12 15:26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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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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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明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嵩政办通〔20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嵩明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嵩明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根据《2018年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昆政发〔2018〕11号)有关要求,结合嵩明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思路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氮(NO2)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 工作目标

(一)年度总目标

1.2018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持续改善,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不出现重度污染天气。全县全年轻度污染的天数不超过4天(境外输入污染物、臭氧等自然因素除外)。

到2018年底,嵩明县全年环境空气综合指数控制在3.8以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8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内,其它三项指标〔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一氧化碳(CO)95百分位浓度、臭氧(O3)90百分位浓度值〕保持2017年水平。

2.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达到省、市的考核要求。

(二)月污染指标控制性目标

1.旱季(1月至5月及10月至12月)

旱季期间,嵩明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NO2)月均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其它三项指标〔二氧化硫(SO2)月均浓度、一氧化碳(CO)95百分位浓度、臭氧(O3)90百分位浓度值〕保持2017年水平。

2.雨季(6月至9月)

雨季期间,嵩明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控制在23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NO2)月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其它三项指标〔二氧化硫(SO2)月均浓度、一氧化碳(CO)95百分位浓度、臭氧(O3)90百分位浓度值〕保持2017年水平。

三、 主要工作任务分解

(一)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加强对扬尘防控重点区域的监测工作。2018年3月1日前,通过排查确定辖区内扬尘防控重点区域和重点道路,通过增设监测站点、增加移动监测设备的方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监测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加强建筑施工和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降尘设施,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洒水。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未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弃土)100%覆(苫)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施工现场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同时遮蔽严密;施工现场长期裸露地面100%覆盖或绿化。2018年3月30日前,所有建筑施工单位要完成可吸入颗粒物(PM10)监测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并与住建部门监控联网平台联网,实现实时监控。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加强建筑垃圾(含渣土)管理。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处置的,必须设置“三池一设备”。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要进行清洗或保洁,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密闭、“滴、漏、泼、洒”污染路面、违规乱排乱倒、车身不洁等违规行为,达不到外运条件的坚决不予外运,造成路面污染或违规行为较突出等情况的,一律停工整改。综合执法部门须在渣土车辆集中通行的主要路段、问题较多路段等重要节点设置固定违法堵卡点,加大道路巡查频次、扩大巡查区域,严查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广使用新型智能渣土车,在县城区逐步推广应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严禁老式渣土车进入限行区域运营。

牵头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加强公路施工扬尘的控制。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分段作

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牵头责任单位:县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5.加强面山及堆场扬尘管理。

(1)加快“五采区”植被修复工作,对县城周边面山荒地进行植被修复,对裸露部分进行绿化全覆盖。

牵头责任单位:县农林局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加强对采石场、渣土消纳场等堆场的扬尘污染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整治工作,确保各类露天堆场均设置防护措施。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6.加强对已收储未出让土地、正在开展收储工作的土地,以及拆迁工地的扬尘管控。对于拆迁工地,由拆迁主体负责扬尘管控;对于正在实施一级开发的土地,按照“谁负责一级开发,谁管控扬尘”的原则,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负责扬尘管控,明确各地块扬尘防控责任主体,抓好扬尘管控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县土储中心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7.加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确保收运定点作业,运输全程密闭,垃圾日产日清。

牵头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8.强化对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的建筑工地立即停工整改。当在建工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超过60微克/立方米时,立即对工地实施洒水降尘+喷雾降尘等综合措施;12小时平均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超过100微克/立方米时,工地立即停工整改。推广实施建设工程“红黑榜”制度,对造成严重施工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处罚。由住建部门牵头对施工扬尘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暂停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实行市场限制,记入不良信用,采取多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严查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9.加强道路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在机非隔离带或中间分车隔离带中安装布设自动喷雾装置或喷淋系统。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实施限行措施。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年限符合注销条件的机动车予以注销。

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运管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对于汽车环保检验结果不合格、环保检验报告未签字盖章、环保检验报告未上传检验监管平台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3.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纯电动、混合动力、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或天然气汽车。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运管分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三)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积极开展以生物柴油、生物固体成型燃料为主的生物职能,稳妥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加快推进小街狐焦地片区工业园区天然气的推广使用。

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对各加油站供应符合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情况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牵头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中石化嵩明分公司、中石油嵩明分公司

(四)燃煤锅炉整治

1.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2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牵头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加强食品、化工等重点行业的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达标排放。对县域内镀锌行业酸雾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加强工业企业厂区扬尘控制。按照《昆明市工业企业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试行)》要求,严管工业企业厂区扬尘。工业企业厂区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口须采取抑尘措施,确保扬尘达标排放。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

(1)推进重点行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审核名单开展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2)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审核名单开展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1.督促尚未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制定改造计划,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石油嵩明分公司、中石化嵩明分公司

2.按照《昆明市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实际,全面完成辖区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及新增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杨林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省和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未来发展潜力,合理确定嵩明县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绿地控制要求,规范产业园区布局。

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

牵头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把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未经省、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5.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完成省、市下达的2018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八)提高大气环境管理能力

1.强化技术防范,积极贯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继续完善嵩明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不断加大环境信息、应急、监察环保管理等能力建设力度,不断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贯彻,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和防护要点,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防护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应急办、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卫计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文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牵头责任单位:县农林局

责任单位:县科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花卉示范园区管委会

5.严禁垃圾(生活、建筑、拆迁等)焚烧,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

牵头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四、 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研究细化工作方案,切实抓好任务落实,有序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提升。同时,明确1名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的工作对接。

(二)建立报送机制

各责任单位于每月18日前向牵头责任单位报送本单位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牵头责任单位于每月19日前向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报送牵头承担工作的完成情况;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县政府、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三)严格信息公开

县环保局要定期发布县城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督促重点监控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全民参与污染防治中来,营造全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问效

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和协调,按进度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实。重点针对环境空气质量下降区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检查各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项措施任务落到实处。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敷衍塞责,影响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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