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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802-554588 主题分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2-23 15:36
名 称: 嵩明县旧城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文号: 关键字: 嵩明县,旧城,片区,项目,房屋

嵩明县旧城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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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嵩明县旧城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实施,保护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 征收主体:嵩明县人民政府

二、 征收部门:嵩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三、 征收实施单位: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

四、 征收期限: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五、 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嵩明县城旧城片区改造所涉区域(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即东北街社区、西南街社区、晁家社区、山脚社区等部分区域房屋。

六、 限制行为:在嵩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安置期限内,以上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不予补偿。

1.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4. 房屋买卖、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典当;

5. 抢栽、抢种。

七、 征收、安置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房屋征迁有关政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安置;被征收人须服从片区规划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须于公告规定期限内携带房产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与征收人协商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于公告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不到位或不搬迁的,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 本公告附《嵩明县旧城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被征收人可就《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十、 征收部门办公地址及电话:

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

电话:0871—67921442

特此公告

 附件:嵩明县旧城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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