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办理须知
本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
1书面申请(申请本人落户时为本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为共同书面申请。以下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接迁直系亲属落户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接迁人户口册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租赁房屋申请落户: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同意,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4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居住在具备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牌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家庭)户口落户条件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公安机关登记租房信息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合法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本人落户的,登记为社区集体户;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的,登记为社区家庭户;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家庭)登记户口的,必须登记迁移人的实际住址和联系方式。
直管公房、单位公房落户条件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建部门出具的直管公房权属证明文件、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本人申请在单位集体户或县人才集体户落户:
1中专以上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2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3单位接收证明;
4本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落户的: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接迁人户口册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创业人员申请在县人才集体户落户的:
1创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承包农林畜牧渔的提供承包合同或协议;创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提供其他创业担保贷款证明、政府扶持创业项目的证明、创业园区(基地)出具的创业证明等其中之一的创业证明材料)
2本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落户的: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接迁人户口册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申请在县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的:
1、 营业执照;
2本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落户的:
1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2接迁人户口册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
接迁企业员工落户的:
1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3企业法人同意落户证明。
4本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科以上人员申请在县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的:
1本人本科以上毕业证;
2本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落户的: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接迁人户口册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教师资格证且愿意到嵩明县参与发展教育事业的人员申请在县人才集体户落户的:
1、 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2毕业证;
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落户的: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接迁人户口册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落户:
1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银行出具的按揭或抵押贷款证明):
2派出所社区民警实际入住调查意见;
3军官证和现役部队服役证明;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购买部队军产房(部队经济适用房),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落户的:
1房产证或军队后勤(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和购房收据:
2派出所社区民警实际入住调查意见;
3军官证和现役部队服役证明;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申请投靠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军官证和现服役部队服役证明
4派出所社区民警实际入住调查意见;
5住房凭证之一。
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新生儿落户: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军官证和现服役部队服役证明;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4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嵩明县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本人落户:
1经济适用房购房凭证或房产证;
2派出所社区民警实际入住调查意见;
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口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接迁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廉住房)申请本人落户的:
1住建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廉住房)租住合同或廉租房租赁契约;
2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实际入住调查意见;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口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接迁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形成事实收养的人员落户:
1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下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收养登记证明;14周岁以上的提供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的收养公正或依法办理的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公证;
2住房凭证之一;
3被收养人到派出所进行人像比对;
4派出所询问笔录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的事实收养调查报告;
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DNA鉴定;
在公办福利机构内供养三年以上无户籍信息的人员申请在福利机构所在地登记户口的:
1昆明市民政局民政收养安置人员落户证明;
2福利机构供养人员落户证明;
3被收养人到派出所进行人像比对;
4供养人员的近期照片。
因出走多年、婚迁、除打工、户口注销、被拐卖等长期无户口人员申请登记户口的:
1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2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编码表、落户档案、四项变动登记台账、派出所注销证明、户口注销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户口被遗漏或错误注销的户籍档案及证明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
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4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补录遗漏人员生活近照;
6与本人及证明人谈话笔录;
7因外出打工、出家、出走等原因常年不在户籍地户口被注销的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未在配偶户籍地落户证明等材料;
自发移民申请落户的:
1、 派出所对居住地、家庭成员的调查情况;
2村(居)委会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3在基地证明或承包耕地、林地合同(协议)、护林员证明等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
4补漏遗漏人员生活近照;
5与本人及证明人的谈话笔录;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不适应城镇生活需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宅基地使用权证;
3派出所社区民警实际入住调查意见;
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自愿提供DNA亲子鉴定等其中之一的关系证明材料)
3接迁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
3父母双方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婴儿落户时,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须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申请书确认并登记。
非婚生育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
1新生儿母亲的书面申请;
2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母亲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育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的:
1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
2陈述情况说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双方户口册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亲落户的
1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
2陈述情况说明
3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4父母双方户口册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
出国人员在国外(境)所生的新生婴儿确定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落户:
1父母结婚证;
2国外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附云南省翻译协会的中文翻译);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5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不能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公证书”;
工作调动:
1正式调动手续;
2住房凭证;
3户口册、身份证。
4单位接收证明
分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分户申请表;
2分家协议;
3村小组、(居)委会委、乡镇或街道证明(乡镇以上土管、住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或者房屋分割协议和乡镇政府同意分户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5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更改民族所需材料:
1未满18周岁申请更改民族成分的:
(1)书面申请;其中书面申请应当有直接抚养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申请的,由养父母共同签署申请书,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有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居民户口册及其养(继)父(母)户口册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身亲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
(6)其他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
(6)其他证明材料;
更改姓名:
1、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需监护人需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同意更改申请)
2、父母结婚证(离婚证明、离婚协议、离婚判决、收养证明、学校证明)
3、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证明;
更改出生日期:
1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监护人申请)
2原始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出生依据、机关、失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始(第一份)人事档案及单位同意变更出生日期证明,无工作单位的 公民提供学籍档案,在校生提供原始(第一份)学籍档案,已更正过年龄,再次提出更正申请的,需附原始审批档案)
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4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登记表
5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接迁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未尽事宜,请向受理地派出所或者嵩明县公安局户政中队(0871-6792454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