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扶贫项目申报流程的通知
嵩阳街道办、杨林、小街、牛栏江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扶贫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云南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嵩明县实际,现就嵩明县扶贫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操作流程作如下说明:
一、 立项申请
1. 项目所在村召开“三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拟申报的扶贫项目。
2. 村(居)委会对确定的申报项目召开村(居)民代表会或党员会对所申报的扶贫建设项目向党员或村(居)民代表作说明并征求意见。
3. 村(居)委会就确定申报项目建设规划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等进行公示。
4. 申报项目确定后,报请镇(街道)政府初选。
5. 镇(街道)政府初选项目后,组织镇(街道)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6. 需要提供给县扶贫办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报告。以镇(街道)为单位,对所辖经济薄弱村的扶贫项目统一由镇(街道)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报告加盖镇(街道)政府公章确认。
(2)项目申报表。单个项目应分别填写扶贫建设项目申报表,分别盖上村(居)民委会及镇(街道)政府公章。
(3)项目可研报告。
7. 需要保留备查的有关材料,包括:
(1)会议记录。镇(街道)、村(居)会委会议研究申报项目的会议记录及照片;
(2)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公示的会议记录及照片;
(3)有关证明资料:
①申报项目公开公示的原始底稿或上墙公开时的照片;
②设计图纸(如有);
③预算表及资金来源;
④项目建设内容公开公示照片。
(4)以上备查材料的真实性由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审核把关,并建好项目建设台账资料。
二、 组织评审
1. 县扶贫办派人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勘查;
2. 县扶贫办组织县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逐个评审;
3. 征求各方意见,无意见后方可向县人民政府进行立项申请;
4. 确定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立项,并报请市扶贫办备案。
三、 项目实施
1. 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2. 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3. 县驻村工作队配合镇(街道)加强对项目的建设监督。
4. 有关备查证明材料:
(1)项目招(议)标或竞争性谈判资料;
(2)项目施工合同书;
(3)项目施工图或说明书;
(4)项目开工(施工)过程照片;
(5)项目实施过程有关会议记录等;
(6)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建设完成后的照片。
5. 以上备查材料的真实性由镇(街道)、村(居)委会审核把关,并建好项目材料台账。
四、 项目建设进度监测
切实加强项目进度监测工作。县级实行月报制,镇(街道)要在每月20日前,按时审核上报进度监测报表;每个季度末上报一次项目进展分析材料,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 竣工验收
1. 项目竣工后,由村(居)委会、受益单位组织初步验收;
2. 镇(街道)、县驻村工作队对竣工项目组织复验;
3. 由镇(街道)政府向县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竣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进行验收;
4. 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嵩明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