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嵩明县人民政府 www.kms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6183-201710-578409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0-07 16:42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07 16:42
字号:[ ]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嵩政办通〔2017〕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 2018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现将《嵩明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嵩明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续)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 2018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工作,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2〕65号)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汇算及2018年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17〕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目标任务

按照县政府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 2016 年年底农业人口(含农转城人员)为基数(以县统计局统计的农业人口数为准),普通人群以镇(街道)为单位,参保率达96%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二、 参保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以下城乡居民:

(一)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本县辖区内持有效证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 参(续)保缴费标准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汇算及2018年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17〕216号)要求,2018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 180 元/年。

四、 参(续)保缴费时间

从2017年10月9日起,办理 2018 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保核定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17点,缴费截止时间为2月23日17点,本县农村居民及“农转城”居民由村(居)委会、村小组以户为单位于 2017年11月10日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截止时间开展参保缴费工作,不得擅自“提前关门”或“延期缴费”。

五、 医疗待遇享受时间

按规定时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自然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个月时间内,可按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正常后可在 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 参(续)保办理方式

2018年度我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续)保缴费实行以集中缴费方式为主,零星缴费方式为辅,积极推进“昆明人社通”手机APP参保缴费工作。

(一)特殊人群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对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夫妇(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女方满49周岁以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以下简称:“特殊人群”)。

(二)普通人群

1. 城镇居民(含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由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新参保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就近到镇(街道)社会事务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学校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 本县农村居民及“农转城”居民由村(居)委会、村小组以户为单位于2017年11月10日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七、 方法步骤

参保缴费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9日至10月15日)

镇(街道)、村(社区)、组,学校和幼儿园要通过开展多形式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深入人心,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通过多种途径与外出城乡居民加强联系,积极宣传,引导他们及时参保。各镇(街道)要落实工作责任到人,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参(续)保人员相关证件及参保资料,并如实收取城乡居民参(续)保费。

(二)参保缴费信息登记核对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0日)

各村(居)委会、村小组负责组织人员以户为单位收取参保费、登记参保人信息,核对无误后,制作参保信息登记电子名册。

村(居)委会、村小组缴费结束后,将登记册(纸质及电子名册)交社保所进行核对,经核对人款相符、纸质名册与电子名册相符后,再将登记册(纸质及电子名册)交县医保中心最后复核,复核无误的,由村(居)委会或村小组将筹资款缴入农业银行指定账户。各部门要认真核对和填写参(续)保缴费人员名册,做到不重不漏、人账相符,按时限要求及时报送参(续)保缴费人员名册。

(三)参保信息录入阶段(11月10日至12月20日)

各镇(街道)社保所将核对无误的参保信息登记电子名册报县医保中心,由县医保中心组织人员将参保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县医保中心要将当年缴费人员按时录入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到准确无误,保证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待遇。

(四)办理零星参保和后期信息校对核实阶段(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2日)

对在集中缴费期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参(续)保缴费的人员,本人有参(续)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参(续)保缴费。

八、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是解决广大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扶贫攻坚、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和财政补助汇算工作。结合健康扶贫工作要求,重点抓好“特殊人群”参保缴费工作。

(二)注重宣传发动,动员及时参保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宣传告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不同地域、不同参保对象宣传方式和实效性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乡镇、社区(村委会)、学校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参保对象,采取悬挂标语、张贴通知、电话告知、入户宣传、村广播、校讯通、寄送通知单等方式,做实做细宣传告知工作,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事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为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做好政府资助政策落实,确保“特殊人群”应保尽保

民政、残联、卫计、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健康扶贫攻坚工作的要求,确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严格落实该政策,确保“特殊人群”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四)强化督导检查,保证工作落实

县人民政府将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中心要对参(续)保缴费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加强对各镇(街道)工作推进的跟踪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每周报送一次参保筹资情况,由县医保中心汇总报县政府目督办。

县政府目督办将组织人员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将在全县进行通报,以确保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任务圆满完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