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我院2016年主要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贯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嵩明县委和县人大的决策部署,规划和部署本院检察工作任务。对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或其它事项。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嵩明县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对嵩明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八、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探索检察工作的加强和改革,进行检察学理论研究。
九、对全院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群众反映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开展纪律教育、执法检查等活动,督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十、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提请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做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工作。
十二、其它应由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纳入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62人。其中:行政编制6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县引进人才聘任制公务员4人、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在职人员待遇2人。
离退休人员20人。遗属人员3人,其他人员(合同制)30人,。
2016年1-9月 车辆编制18辆,实有车辆18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10-12月车改后车辆编制14辆,实有车辆1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应急车辆1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1410.2万元,其中:行政运行802.77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的56.93%;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9.63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的4.2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158.34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的11.23%;公诉和审判监督150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的10.64%;其他检察支出53.36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的3.78%;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26.11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的8.94%;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59.99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的4.25%。与比上年1221.49万元对比增加188.71万元,增长15.45%,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支出总计1337.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8.87万元,占总支出的73.93%。项目支出348.72万元,占总支出的26.07%。
与上年1297.45万元增加40.14万元。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增加130.47万元为工资调整;日常支出经费增加3.46万元;项目支出减少93.79万元,主要是无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及办案区装备购置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88.87万元。与上年854.94万元对比增加133.93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增加。其中:工资福利性支出715.97万元(含合同制人员工资性支出),占基本支出的72.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84.17万元(人均0.9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1%;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188.73万元(主要职工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占基本支出的19.0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48.72万元,与上年442.51万元对比减少93.79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64万元比上年31.6万元减少6.96万元; 上年执法执勤用车购置费73.93万元,2016年度无法执勤用车购置费。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9.63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17.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138.06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39.59%;公诉和审判监督97.67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28%;其他检察支出53.36万元,占本年度项目支出的15.31%。
具体项目开展工作情况1.强化法律监督。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8件18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0件10人,纠正漏捕8人,存疑不批捕36件61人,存疑不起诉11人,发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通知书61份;办理审查民事审判活动违法13件,对12件民事执行案件进行了监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6 发放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手册300余份,现场解答9人次;积极拓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监狱提请减刑3445件、假释273件、保外就医1件,纠正提请不当127件,针对监管场所在刑罚执行、监管活动方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22份。监督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31人,发出检察完善监管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50份,检察罪犯死亡12件,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无继续羁押必要的24名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6件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管活动进行了同步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对2013年以来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执行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共涉及718人(次)金额762.3万元,已督促收缴148人;认真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对其中应收监执行的6人正督促采取强制措施交付执行,维护法治权威。
2.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共受理初查贪污贿赂案件18件18人,初查后立案侦查17件18人(受贿案9件9人、行贿案4件4人、贪污案4件5人),其中查办副县级干部1人,科级4人,现已移送审查起诉16件17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达437万余元。工作中转变办案思路,针对行业职务犯罪规律特点,抓住犯罪易发多发环节,以点带面,滚动深挖,取得了“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办案效果。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8件,初查6件,立案查处发生在民生领域职务犯罪3件4人,加强了民生权益保护。
3.努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深入开展全国统一部署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水利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窝案、窜案11人。侦防一体化,增强实效,对境内2起危害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进行了初查,多次实地走访生态环境破坏点,对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份,督促追缴13余万元恢复保证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预防工作。
4.突出抓好职务犯罪预防。继续发挥县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载体作用,开展警示教育45场1051人次,对外提供预防咨询服务4次,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15场,受教育人数1909余人。继续深化“十个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与税务、公路管理等网络单位共同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专业化“预防套餐”。
5.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91件502人,审查后批准逮捕205件343人,不批准逮捕86件157人(其余正办理中);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38件469人,审查后提起公诉 284件421人,不起诉25件53人,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5件 10人。其中批捕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48人,起诉63人;批捕“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95人,起诉176人;审查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10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6.妥善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办理群众来信来访48件(次),受理民事判决执行申请监督案件11件,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案件1件,做到了“办理一件、息诉一件”。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对符合条件的洪某某申诉案件进入复查程序公开听证,强化对内监督制约。继续强化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办理救助案件6件11人,发放救助金60000元,及时安抚刑事被害人,化解社会矛盾。
7.积极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检力下沉,充分发挥检察联络站作用,初查村(社区)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件。变上访为下访,走访7个镇(街道、园区)排查矛盾纠纷,整合力量化解矛盾纠纷2件。配合村组换届,对涉农资金进行专项检察,及时反馈审查候选干部情况,严格把关,同时对新一届村委会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4次。组织控申、民行等力量开展送法下乡,检察赶街活动5次,发出检察宣传材料23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0人(次)。积极推进“成长与法同行”活动,结合案例深入杨林职教园区各高校开展法制宣讲7场次,参与师生5000余人,受到广泛好评。延伸办案效果,对2名农村留守儿童及2名被害人进行了心理辅导,促进健康成长。惩防家暴,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办理的1件因家暴引发刑事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五个典型案例,因工作效果显著,未检部门被省院表彰为“优秀团队”,荣立集体三等功。重视“嵩明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及时推送检察动态,发布重大案件信息,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力量,增强检察工作辐射力。严把市场廉洁准入关,共提供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907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37.5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1221.49万元对比增加116.1万元, 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1337.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其中:行政运行802.77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的60%;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9.63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的4.46%;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138.06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的10.33%;公诉和审判监督97.68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的7.3%;其他检察支出53.36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的3.9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26.11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的9.44%;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59.99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的4.48%。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34.07万元,支出决算为34.0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预算为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4.6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4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81.3万元,下降70.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80.89万元,下降76.6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4万元,下降4.08%。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无执法执勤用车购置费及10-12月公务用车改革车辆运行费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4.64万元,占72.32%;公务接待费支出9.43万元,占27.68%。具体情况如下:
1.无因公出国(境)费。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64万元。其中:
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4.64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9月18辆,10-12月14辆。主要用于查办案件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4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9.4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6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2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相关单位来本院考察调研、检查指导、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无国(境)外接待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4.17万元,与上年80.71万元对比增加了3.4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物业管理和劳务费用支出增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印刷、水电、物业管理、劳务费、公务接待等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公用支出。办公费2.96万元、印刷费4.05万元、咨询费0.67万、手续费1.68万元、水费6.4万元、电费5.35万元、邮电费0.51万元、物业管理15.51万元、公务接待费9.43万元、劳务费13.14万元、福利费2.9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4.05万元。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含合同制人员),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编审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用以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我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手续办理审批,采购资金为29.8万元,用于办案装备。
附件: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