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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709-038612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9-19 15:07
名 称: 关于县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嵩水字〔2017〕48号 关键字:

关于县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19 15:07
字号:[ ]

杨兴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全县被征地水费粮”的建议,已经县政府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近年来,嵩明县高速发展,随着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的发展,加上标准化学校建设、廉住房建设,国家公路建设征用和占用,部队征地,学校、工农业园区等建设收储征地,而水费必须按照县政府核定的水费足额上缴,导致征占地与水费足额缴纳之间的矛盾日趋明显,群众反映强烈。

二、 建议办理情况

2017年5月23日,我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办理人员与您进行面商,并将有关情况向您进行通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但没取消水费。水费是经营性费用,是水利工程(水库)维修和管理人员工资的主要来源。你提出的关于减免水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按照有关规定,水工程供水水费只能加强,不能减弱,逐步按方收费。

目前,我县水费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的主要来源,2005年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后,县政府已核定各水管站每年应足额上缴的水费额并按时缴纳,否则,将按上缴比例相应扣减各水管站人员经费和工程管理养护经费。水费的减免只有在原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且原土地在水费收取的范围内的情况下才能减免,但必须具备完善的手续。(如:土地使用性质,征地协议,县财政部门的减免批文等)。

因此,水费收取执行部门虽然是水务,但决策部门是政府,上缴部门是财政,因此须经政府审批后才能决定减免事项。近年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水务局对全县四镇(街道办)水费粮收取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调研。通过实地调查和多方征求意见,我局形成了《嵩明县水费收取的困难和减免建议》的调研报告,报告主要包括近年来全县水费收取情况、收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解决土地征占、收储的水费减免问题对策建议。同时将调研报告及时报送县政府办,现一直等待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请代表耐心等待。

三、 下步工作方向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向县政府反映代表的心声,争取减免全县被征地水费粮工作早日上常务会议题研究。

感谢您对水利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嵩明县水务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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