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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709-038447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9-14 15:58
名 称: 关于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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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1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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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矶法委员:

您在政协嵩明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落实国宗发(2010)8号文件的建议” 的提案已交由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2010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五部局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国宗发[2011]63号文件,对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一)最低生活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在不重复参保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我县宗教教职人员目前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依法登记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人员共55人。其中伊斯兰教15人、基督教28人、佛教12人。参加“五险”情况:

55人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43人已参加,12人还没有参加,但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3人已参加,16人愿意参加,没能力,3人不想参加;失业保险:51人是农村户口,37人不想参加,16人愿意参加,2人是退休职工,不须参加;工伤保险:40人愿意参加,15人不参加;生育保险:51人不参加,有4人愿意参加。

三、 按照国宗发(2010)8号文件精神,一是为宗教教职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平台,让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居民同样平等参保,使宗教教职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得捆绑、强制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三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特别困难的,地方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根据(昆民宗联[2016]5号)文件和(昆民宗发电[2017]7号)文件精神要求,统战部民宗局积极开展工作调研,形成《关于妥善解决我县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请示》报县委,建议县委、县政府以生活补助的形式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相关部门逐步进行落实。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嵩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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