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1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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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供销社退休职工医保(第二次报账)”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您所提出的“二次报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住院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一种商业补充保险。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2001〕17号文件)规定,经嵩明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及退休人员,统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住院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还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住院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二次报账。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县医保中心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再次协商,保险公司答复,同意县供销社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由您所提建议单位统一按每人每年220元缴纳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有变动,按保险公司政策执行)。
三、 下一步工作方案
由供销社将参保人员名册及所需保费提供至县医保中心及指定账户,即可按保险公司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