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
杨华芬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取消新农合报销时限”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利益,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4〕69号)和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昆明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包干结算相关问题的通知》(昆医保通〔2014〕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按照《嵩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卫生院及卫生室不得无故拒绝参保居民合理的门诊减免要求,确保参保居民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县医保中心及时对小街卫生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减免情况进行了核查,卫生院承认,由于医院工作人员不足,为减少医院运行成本,医院在晚上未对参保人进行门诊减免。卫生院也认识到了此错误,并保证今后对晚上来就诊的参保患者将采取过后补录的方式进行减免报销,以保证参保人的待遇能够得到正常享受。
三、 下一步工作方案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县医保中心将进一步强化对门诊待遇落实的监管,对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无故拒绝参保患者待遇享受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按服务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