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第128号提案的答复
朱海滨委员:
你在县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活村组预留用地开发,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后续发展权益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的规定:“在主城区和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取消征地过程中预留10–15%的安置用地,改为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或通过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方式,创新和拓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形式和途径。”
2、 村组预留用地问题是嵩明县城周边西南街、回辉、东北街、晁家、倚伴等居委会被政府征地后遗留的历史问题,预留用地长期闲置既导致集体利益损失,又影响政府形象。以上几个居委会的集体预留用地至今未取得用地手续,一旦动工建设就属于违法用地,我局已查处了回辉乔华建材城片区、晁家环城西路片区集体预留用地违法占地案件。集体预留用地开发利用前提是取得用地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你提出的第一条“对现存预留用地中具备规划和开发条件的地块,通过一次性规划解决项目建设瓶颈问题”和第二条“对现存预留用地无法满足一次性规划条件的,通过临时性规划解决土地闲置问题”,我局将积极配合根据嵩明县规划部门的县城规划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建盖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的报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前,需核实选址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可按《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相关手续;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需调整规划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相关手续。待取得农转征批复文件后,再办理供地手续。经我局梳理,嵩阳街道范围内共有17宗村组预留用地,其中: 5宗已完成供地,4宗供地方案已获批复,因安置方案需重新明确,暂停进行交易;剩余8宗尚未组织供地方案,待我局与县土储中心对接,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尽快组织供地方案。
你提出的第三条“创新村组预留用地开发保障机制,通过土地收益返还的方式对村组集体进行利益让渡,有效解决村组集体经济发展投入缺乏问题”,待按上述规定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后,在办理供地手续环节时,我局将积极配合与嵩明县财政局对接收益返还事宜。
4、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1992〕发61号)精神:“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2)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行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4)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5) 其他必要的材料。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嵩明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