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第126号提案的答复
任涛委员:
你在县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工程性取堆土管理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工程性取、堆土问题是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管理问题,工程性取、堆土按土地法规定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近年来,我县沪昆高铁、小龙高速、嵩昆高速、长嵩大道等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接连动工建设,建设需要的回填土、弃土数量巨大,临时用地需求十分紧张。经我局监察队调查了解,沪昆高铁、小龙高速、嵩昆高速、长嵩大道等重点工程取土、弃土临时用地均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统一报批临时用地手续,虽然用地手续短期内没有办下来,但临时用地使用的地块均与当地村居委会签订了用地协议,部分已使用完毕的临时用地已进行了恢复。我局监察队一直在严厉打击非法取土、堆土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已查处过寺脚村张加早、矣铎村李永能、上禾村李存武等非法取土案件。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各镇政府、街道办,加大对非法取土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的规定,取土、堆土用地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临时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建设项目取土、堆土选址地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嵩明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