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第29号提案的答复
项海滨委员:
你在县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县城临街私人购买土地长期闲置进行政府收回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 您反映的私人购买临街土地、购买土地后不进行开发导致土地闲置问题是自然人通过政府国有土地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导致土地闲置,不属于非法买卖土地。闲置土地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 2012年起,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启动了违规违约信息的“预警-督办-通报”机制,机制运行以来,截至2017年6月,我县闲置土地仅1宗,为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该用地因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重违反2012年11月19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县将按相关规定要求于2017年6月30日前解除合同,没收竞买保证金,收回土地使用权。计划于2017年12月30日前重新组织供地。近年来,我局一直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欢迎您提供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处。
嵩明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