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14号建议的答复
李金福代表:
你在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活村组预留用地开发,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后续发展权益”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的规定:“在主城区和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取消征地过程中预留10–15%的安置用地,改为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或通过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方式,创新和拓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形式和途径。”
2、 村组预留用地问题是嵩明县城周边西南街、回辉、东北街、晁家、倚伴等居委会被政府征地后遗留的历史问题,预留用地长期闲置既导致集体利益损失,又影响政府形象。以上几个居委会的集体预留用地至今未取得用地手续,一旦动工建设就属于违法用地,我局已查处了回辉乔华建材城片区、晁家环城西路片区集体预留用地违法占地案件。集体预留用地开发利用前提是取得用地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建盖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的报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前,需核实选址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可按《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相关手续;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需调整规划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相关手续。待取得农转征批复文件后,再办理供地手续。
4、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2)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行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4)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5) 其他必要的材料。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嵩明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