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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709-037858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9-06 11:03
名 称: 关于对县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0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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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0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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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贵代表:

你在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解决西片区城郊结合部闲置土地利用问题”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在主城四区和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取消征地过程中预留10—15%的安置用地,改为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或通过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方式,创新和拓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形式和途径”。

3、 109号建议提出的“建议把西街延长线路两边的闲置荒芜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建盖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如宾馆、酒店、餐饮业、修理厂、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建盖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的报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前,需核实选址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可按《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相关手续;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需调整规划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相关手续。待取得农转征批复文件后,再办理供地手续。                      

嵩明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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