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嵩明县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嵩政发〔201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嵩明县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嵩明县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培育和扶持总部企业落户嵩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提升全县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昆明市加快总部(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内培与外引并重,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总部或分部入驻嵩明,构建以装备制造业总部为核心、以与装备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为支撑、以现代物流、现代农业总部、电子商务等为补充的总部经济发展体系,促进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经济高端化和集约化发展,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嵩明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招商引资和引导培育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
(三)发展目标
坚持内外源并重,引进与培育并举,加快建立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促使我县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税收贡献明显提高,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明显增强,总部经济发展基础明显改善。力争在3—5年内引进培育5家以上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0%以上。
二、 发展重点
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差异化战略,形成与其他地区错位发展的格局,形成有特色的总部经济集群。
(一)培育发展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依托现有主导产业优势,大力扶持具有品牌优势、规模优势、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传统优势本土企业。鼓励引导县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进行二三产剥离,分离发展研发、营销、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县内大企业将生产基地与决策机构分离发展,建设独栋总部楼。鼓励企业走出去,到县外设立分支机构,由规模以上企业向总部企业转变。同时,鼓励嵩明籍企业家回乡展业,设立总部,特别是注重引导嵩明籍建筑业企业回嵩设立总部。
(二)突出引进总部企业的重点领域。着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有关部委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在嵩明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形成区域研发总部、制造总部、营销总部、结算总部、采购总部等职能型总部。以大型央企、国内500强、行业领域100强为重点,积极引进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等综合型总部及各类职能型总部。吸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设立总部。
三、 总部经济布局
立足我县产业优势、资源布局和产业规划,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实施优化配置,避免无序竞争,引导总部企业集聚集群发展,按照功能分区,推动总部企业与园区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发展一批综合性总部、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结算中心、财务中心、研发中心等)或分支机构等。县城中心区重点以现代金融、中介服务、商贸流通、信息通讯、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高端服务业为重点;杨林经开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及制造、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企业;职教园区重点引进和培育文化创意、数据中心、教育培训、电子商务企业总部;杨林物流园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农业园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各镇(街道)可参照县城中心区和各园区重点,结合自身优势引进服务型总部企业,作为“一中五区”的补充和延伸。
四、 总部企业认定
(一)总部企业基本条件
1. 注册地在嵩明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嵩明县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额;
2. 经营主业符合嵩明县产业发展政策;
3. 本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 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年度县级地方可用财力达500万元以上;
5. 实缴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
企业未达到以上认定条件的,但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100强、中央(省)级企业、主板或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中国民营200强、云南民营经济100强在我县设立的云南(及以上)地区总部企业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且注册税收关系在嵩明县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嵩明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总部企业的认定。2017年后认定的总部企业,视为新认定企业,2016年(含)以前认定的总部企业,视为已认定总部企业。本县企业已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今后其出现分立、重组、更名等情况,不再新增认定总部企业。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所提供的一切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并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企业迁离本县,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其在本县的经济关系,否则,应退还因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而得到的嵩明县给予的一切优惠和奖励。
(三)认定程序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嵩明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 申请企业下属企业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和隶属关系证明;
4.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认可的证明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的材料;
5. 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年度纳税证明材料(本办法所称纳税证明材料指的是:由本县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属地完税证明;经税务征收机关确认的属地年度纳税申报表;县财政局出具的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年度县级可用财力贡献额的证明材料);
6.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五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原件)。
上述申请材料均一式四份,除有特殊说明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供复印件材料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出示的原件或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到1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园区。申报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企业相关资料于3月10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企业并说明原因。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贸、财政、人社、科信、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上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同时颁发总部企业认定书。
五、 奖励政策
(一)培育和引进知名总部企业。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10万元,分三年按每年5:3:2比例支付;对其中达到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中国500强企业地区总部、中国行业100强企业地区总部(及以上)的,每个团队再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助及土地优惠。对新认定总部企业在我县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1元的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国土部门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出让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指标。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嵩设立销售总部、销售中心,自建总部大楼。自购或自建办公大楼的,按照房屋总价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总部企业当年获得补助资金不高于企业该年度对县级可用财力的贡献额度。
获得补助的企业,需承诺在获得补助资金后5年内不得将房产转作他用。否则应当立即退还与改变用途的面积相应的补助资金及相应的利息。
(三)人才奖励。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年纳税额(县级可用财力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对企业落地嵩明期间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副总以上)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每户总部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年纳税额(县级可用财力部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户总部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连续奖励三年。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总部企业购买本地服务。对新认定总部企业购买在我县注册的相关企业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科技成果转化、咨询、设计等服务,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2%补助,每户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企业突出贡献奖励。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其年纳税额(县级可用财力部分)增幅超过县级财政收入增幅,且增量达200万元以上的,对其管理团队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其增量税收的50%。
(六)企业扩张奖励。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嵩明县外新设、并购、重组下属企业,对其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其县外新增下属企业由总部企业在嵩明合并报表纳税所产生的新增税收县级可用财力100万元以上部分的50%。
(七)奖励兑现说明。
1. 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待年度财税核算后,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外协税的分摊比例进行兑现。
2. 上述优惠奖励办法以每一会计年度核算,享受上述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他出台的优惠政策则不再享受。嵩明县域内的房地产业、建筑业不享受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县域外分支机构除外)。
3. 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4. 省、市、新区主导引进的大型总部企业,如已享受过土地、税收以及办公用房等优惠政策的,不适用本意见。
5. 2017年新引进注册的、符合本意见对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本意见自2017年正式发文起连续执行三年。
六、 其他
(一)服务机制。建立全程代办、协办制度,组织专门的服务团队,为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全程代办项目相关手续,或安排专人协助、指导企业办理项目落地相关事宜,对已认定总部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及后续支持。
(二)年度评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县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
(三)惩罚机制。对于总部企业出现违反实施意见规定或违法经营的行为,嵩明县将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四)政策调整。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另行制订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嵩明县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嵩明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
嵩明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 ||||||||||||||
单位基本情 况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注册地址 | 信用代码 | |||||||||||||
主营业务 | 注册时间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 | 传真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净资产 | 万元 | ||||||||||
营业收入 | 万元 | 年度经济指标增幅 | % | |||||||||||
年度县级可用财力贡献额 | 年度县级可用财力比上年增长 | % | ||||||||||||
总部及下属企业情况 | 名称 | 年营业 收入 | 注册资本到 位情况 | 营业收入 增长 | 年利润 | 企业所在地 | 纳税所在地 | |||||||
企业投资者情况 | 股东 名称 | 投资总额 | 注册资金 | 出资比例 | 实收资本 | 占注册资本 | ||||||||
申报单位申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误,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嵩明县,不改变在嵩明县的纳税义务。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填写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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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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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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