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桃香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嵩工商处字[2016]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陈桃香(嵩明县杨林镇广澳日化店)
注册号 530127600158006
单位 名称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洗浴用品: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11瓶、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7瓶、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14瓶,共计32瓶;
三、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工商处字〔2016〕3号
当事人:陈桃香,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嵩明县杨林镇广澳日化店;负责人:陈桃香;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530127600158006;经营场所:杨林镇新街口;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2013 年3 月 20日,经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2015年11月24日,根据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嵩明县工商局杨林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洗浴用品进行检查,在对位于嵩明县杨林镇新街口陈桃香开设的名为“广澳日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洗浴用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涉嫌侵权物品转移、隐匿,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依法对涉案物品32瓶洗发露进行了扣押。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2015年11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1月中旬,有两个中年男子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嵩明县杨林镇广澳日化店门口,两人自称是宝洁公司的推销员,来做宝洁公司的产品促销活动,并声称价格比较优惠,于是当事人就信以为真,当即购进了一批洗浴用品,摆放于其开设的嵩明县嵩明县杨林镇广澳日化店内销售。分别是: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11瓶,进价36.5元/瓶、销价38元/瓶;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7瓶,进价29.9元/瓶、销价 33元/瓶; 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14瓶,进价14.5元/瓶、销价15元/瓶。由于购进时间短,至2015年11月24日我局查获时止,该批洗浴用品尚未售出。我局于2015年11月25日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洗浴用品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报告书(BP编号:15-330-17C),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别报告书、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洗浴用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洗浴用品: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11瓶、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7瓶、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14瓶,共计32瓶;
三、罚款1000元。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于2016年1月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嵩工商处告字〔201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户名: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5300189534105012317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