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嵩工商处字[2016]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李龙(嵩明县嵩阳镇语芙化妆品经营店)
注册号 530127600113834
单位 名称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卫生巾:护舒宝夜用10加2卫生巾8包、护舒宝日用5加1卫生巾8包、护舒宝夜用5加1卫生巾8包,共计24包;
三、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工商处字〔2016〕2号
当事人:李龙,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嵩明县嵩阳镇语芙化妆品经营店;负责人:李龙;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530127600113834;经营地址:嵩阳镇杨桥街152号;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2012年7月6日,经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2015年11月25日,根据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嵩明县工商局杨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洗浴卫生用品进行检查,在对嵩明县嵩阳街道杨桥街杨家村152号李龙开设的嵩明县嵩阳镇语芙化妆品经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用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涉嫌侵权物品转移、隐匿,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依法对涉嫌侵权的卫生用品予以扣押,分别是:护舒宝夜用10加2卫生巾8包、护舒宝日用5加1卫生巾8包、护舒宝夜用5加1卫生巾8包,共计24包。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2015年11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月19日,有一辆宝马车停在了嵩明县嵩阳镇语芙化妆品经营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两个人,自称是宝洁公司的推销员,来做宝洁公司的护舒宝卫生巾促销活动,于是当事人看了他们的名片,又查看了他们推销的护舒宝卫生巾后,觉得跟平时自已老婆用的一样,而且价格还比较便宜,于是就购进了四件,分别是:护舒宝日用5加1卫生巾一件,每件进价206元;护舒宝夜用5加1卫生巾一件,每件进价302元;护舒宝日用10加2卫生巾一件,每件进价198元;护舒宝夜用10加2卫生巾一件,每件进价292元。购进来后正好店内靠门右侧的货架上有空的位置,于是当事人就将以上卫生巾摆放上去准备销售。至2015年11月25日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店内还有护舒宝夜用10加2卫生巾8包、护舒宝日用5加1卫生巾8包、护舒宝夜用5加1卫生巾8包,我局依法对这24包涉嫌侵权的卫生巾予以扣押,并于2015年11月25日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24包护舒宝卫生巾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报告书(BP编号:15-330-27C),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陈述,该批护舒宝卫生巾,除被我局扣押的24包外,其余的为当事人老婆自用及送朋友,没有售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别报告书、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护舒宝卫生巾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卫生巾:护舒宝夜用10加2卫生巾8包、护舒宝日用5加1卫生巾8包、护舒宝夜用5加1卫生巾8包,共计24包;
三、罚款1000元。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于2016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嵩工商处告字〔20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户名: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5300189534105012317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