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团结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嵩工商处字[2016]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蒋团结(嵩明县小街丰彩日化商店)
注册号 530127600006793
单位 名称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洗浴用品: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4瓶、海飞丝洗发露(200毫升/瓶)10瓶、潘婷洗发露(200毫升/瓶)6瓶、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13瓶、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200毫升/瓶)4瓶,共计37瓶,舒肤佳香皂(125g/块)17块;
三、罚款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工商处字〔2016〕6号
当事人:蒋团结,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嵩明县小街丰彩日化商店;负责人:蒋团结;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530127600006793;经营场所:嵩明县小街镇嘉玲北路;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2012 年7 月 9日,经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2015年11月24日,根据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嵩明县工商局小街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洗浴用品进行检查,在对位于嵩明县小街镇嘉玲北路的嵩明县小街丰彩日化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洗浴用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检查时刘玉南一人在店内,经现场检查并询问刘玉南得知,该店办有营业执照,负责人是刘玉南的丈夫蒋团结,因蒋团结长期在外打工,该店一直由蒋团结之妻刘玉南负责经营管理。为防止涉嫌侵权物品转移、隐匿,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依法对涉案物品37瓶洗发露及17块香皂进行了扣押。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2015年11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0月26日,有两个自称宝洁公司代理商的人,到当事人所开设的日化商店,推销一批日化用品。由于负责人蒋团结长期在外打工,该店一直由蒋团结之妻刘玉南负责经营管理。刘玉南为图方便,当即购进一批洗浴用品用于销售。分别是: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5瓶,进价31元/瓶,销售价33元/瓶;海飞丝洗发露(200毫升/瓶)10瓶,进价16元/瓶,销售价18元/瓶;潘婷洗发露(200毫升/瓶)6瓶,进价16元/瓶,销售价18元/瓶;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15瓶,进价15元/瓶,销售价16.9元/瓶;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200毫升/瓶)5瓶,进价8元/瓶,销售价9.9元/瓶,共计41瓶;舒肤佳香皂(125g/块)20块,进价3.6元/块,销售价4元/块。至2015年11月24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该批洗发露共卖出4瓶,分别是: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1瓶,进价31元/瓶,销售价为33元/瓶;飘柔洗发露(400毫升/瓶)2瓶,进价15元/瓶,销售价为16.9元/瓶;飘柔洗发露(200毫升/瓶)1瓶,进价8元/瓶,销售价为9.9元/瓶;共卖出舒肤佳香皂(125g/块)3块,进价3.6元/块,销售价为4元/块。共获利8.9元。我局于2015年11月25日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洗浴用品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报告书(BP编号:15-330-25C),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别报告书、对蒋团结之妻刘玉南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洗浴用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洗浴用品: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4瓶、海飞丝洗发露(200毫升/瓶)10瓶、潘婷洗发露(200毫升/瓶)6瓶、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400毫升/瓶)13瓶、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200毫升/瓶)4瓶,共计37瓶,舒肤佳香皂(125g/块)17块;
三、罚款300元。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嵩工商处告字〔201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户名: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5300189534105012317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