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芬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嵩工商处字[2016]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陈丽芬(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力佳化妆品门市部)
注册号 530127600046775
单位 名称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洗浴用品: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14瓶;海飞丝洗发露(200毫升/瓶)5瓶;潘婷洗发露200毫升/瓶)13瓶;飘柔洗发露(400毫升/瓶)3瓶; 飘柔洗发露(200毫升/瓶)3瓶;潘婷洗发露(750毫升/瓶)11瓶;海飞丝洗发露(750毫升/瓶)10瓶,共计59瓶。
三、罚款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工商处字〔2016〕4号
当事人:陈丽芬,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力佳化妆品门市部;负责人:陈丽芬;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530127600046775;经营地址: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街;经营范围:化妆品、洗涤用品、各种纸巾系列零售。2004年 1月14 日,经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2015年11月24日,根据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嵩明县工商局牛栏江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洗浴用品进行检查,在对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街陈丽芬开设的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力佳化妆品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洗浴用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涉嫌侵权物品转移、隐匿,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2015年11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1日从昆明螺蛳湾购进了一批洗浴用品,摆放于其开设的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力佳化妆品门市部内销售。分别是: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14瓶,进价39.5元/瓶,售价43元/瓶;海飞丝洗发露(200毫升/瓶)6瓶,进价19.5元/瓶,售价23元/瓶,售出1瓶;潘婷洗发露(200毫升/瓶)13瓶,进价15元/瓶,售价18元/瓶 ;飘柔洗发露(400毫升/瓶)3瓶,进价15元/瓶,售价17元/瓶,售出2瓶; 飘柔洗发露(200毫升/瓶)5瓶,进价12元/瓶,售价15元/瓶,售出2瓶;潘婷洗发露(750毫升/瓶)11瓶,进价52.5元/瓶,售价58.5元/瓶;海飞丝洗发露(750毫升/瓶)10瓶,进价65.5元/瓶,售价72.5元/瓶。上述产品进价总额共计2202.5元,至2015年11月24日被我局查获为止,共售出5瓶,获利13.5元。被我局查获后,当事人与供货商联系,但供货商无法联系。我局于2015年11月25日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洗浴用品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报告书(BP编号:15-330-20C),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别报告书、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洗浴用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下洗浴用品:海飞丝洗发露(400毫升/瓶)14瓶;海飞丝洗发露(200毫升/瓶)5瓶;潘婷洗发露200毫升/瓶)13瓶;飘柔洗发露(400毫升/瓶)3瓶; 飘柔洗发露(200毫升/瓶)3瓶;潘婷洗发露(750毫升/瓶)11瓶;海飞丝洗发露(750毫升/瓶)10瓶,共计59瓶。
三、罚款3000元。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于2016年1月1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嵩工商处告字〔201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户名: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5300189534105012317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昆明市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