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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705-578339 主题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12 16:17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代理招商实施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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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代理招商实施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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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嵩明县代理招商实施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嵩政发〔2017〕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嵩明县代理招商实施办法》、《嵩明县代理招商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嵩政发〔2016〕28号文件印发的《嵩明县代理招商实施办法(试行)》、《嵩明县代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因试行期满同时废止。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嵩明县代理招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升招商引资成效。根据《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及《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精神和要求,通过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推动嵩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招商是指嵩明县人民政府授权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中介招商机构或商会、协会、自然人(以下简称代理方)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书(适用于中介机构)或委托招商协议书(适用于自然人),代理方按照嵩明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国(境)内外企业推介嵩明县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嵩明县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委托方)是嵩明县对国(境)内外招商引资代理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如下:

负责代理方的资格审查、选择和推荐工作;受县政府授权作为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书或委托招商协议书;向代理方提供嵩明县招商引资政策法规、县情动态、招商项目信息;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分析代理招商工作情况,并向代理方反馈工作意见或建议,同时向县政府报告代理招商工作情况;负责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登记工作,提出代理招商奖励及支付意见,监督代理方代理招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开展代理招商工作等。

第四条 代理方的条件

(一)中介机构。在国(境)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工作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自然人。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投资信息资源,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履约能力,有类似工作经历和业绩的优先。(不含政府部门招商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代理人的确定

(一)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或相关机构推荐;

(二)由委托方对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代理方情况进行初审,情况复杂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经审定确认后,由委托方与代理方正式签订《嵩明县代理招商引资协议书》(适用于中介机构)或《嵩明县招商引资委托书》(适用于自然人)。

第六条 代理人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昆明市、滇中新区、嵩明县的投资环境、各区域的产业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二)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积极宣传推介嵩明县的投资优势和重点招商项目,扩大嵩明对外知名度和招商影响力,寻找、引荐有投资意向和实力的投资商到我县考察投资;

(三)接受代理策划、配合嵩明县相关职能部门筹备嵩明县招商引资推介会、招商项目说明会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包装等工作;

(四)负责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商的相关信息及资料,负责联系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代理招商工作的情况;

(五)确保每年向国内外投资商推介一定数量的招商引资项目,并促进国内外投资商与项目单位建立商务联系。每年引荐一定数量的企业到嵩明县考察洽谈,引荐商会或协会组团到嵩明县考察,并参与项目全过程谈判,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代理人的权利

(一)代理方到嵩明考察或者引荐投资商到嵩明考察洽谈时,委托方应提前做好考察洽谈准备,项目单位应提供考察洽谈条件和项目资料,并做好项目洽谈及跟踪服务工作。

(二)代理方有权获取嵩明县招商引资项目资料和招商信息(涉密的除外),有权参与嵩明县在国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三)凡是通过代理方代理招商成功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嵩明县代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具体认定、奖励和支付方式按照《嵩明县代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四)代理方引荐投资企业到嵩明县考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代理方负责承担。代理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代理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县代理招商重点产业

(一)现代农业、都市型农业、生物资源开发;

(二)汽车制造及零部件配套、装备制造(五金机电)、新材料、食品饮料、电子信息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文化旅游业;

(四)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含政府性投资);

(五)环保产业;

(六)现代商贸物流业;

(七)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

(八)本县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第九条 县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确定,每年末由各镇(街道)、园区根据本区域下一年度招商重点,包装招商引资项目,由嵩明县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审核筛选后委托代理方招商。

第十条 委托方和代理方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县政府协调解决,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嵩明县招商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嵩明县代理招商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推动嵩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及《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系引进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与嵩明县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嵩明县代理招商引资协议书》的中介招商机构(不含政府部门),或正式签订《嵩明县招商引资委托书》的自然人(不含政府部门招商工作人员)。中介招商机构和自然人以下均简称代理方。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云南省、昆明市、滇中新区、嵩明县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单体项目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资金系引入市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项目投资方在嵩明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1. 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等项目;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凡代理方引进的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外资项目实际投资按照实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二)代理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除以上奖励外,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引进1户世界500强企业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特殊奖励,引进1户中国500强企业的给予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特殊奖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官方公布企业排名目录为准)

(三)代理招商引资奖励经费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备案

代理方意向招商引资的项目应向委托方(嵩明县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进行申报登记,并接受委托方和项目单位的监督,未进行申报登记的项目不予支付奖励。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代理方到委托方处领取《嵩明县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按照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委托方在收到代理方递交的《嵩明县代理招商项目备案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招商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代理方。投资人不能同时以代理方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资奖励。

第五条 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一)项目实际投资由委托方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认定。

(二)通过代理招商项目备案登记的项目,分为三个阶段认定到位资金,按比例分批次给予奖励。

第一阶段:项目正式开工后(以项目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开始建设为准),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款、规费缴纳款发票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土地(厂房)租赁合同为认定依据,给付代理方奖励标准的30%。

第二阶段:项目主体完工后(以项目主体工程封顶、设备采购完成为准),以项目建安合同及建安款发票、设备购置款发票为认定依据,给付代理方奖励标准的50%。

第三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为认定依据,给付代理方奖励标准的20%。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的申报、审查、公示。

(一)申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代理方,在项目正式开工10天后、项目主体完工10天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0天后,分三个阶段向委托方申请奖励,并填写《嵩明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将报审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属镇(街道)、园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确认意见后,统一报委托方(嵩明县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审核。申请奖励报审材料如下:

《嵩明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以及各阶段投资认定证明材料;项目正式协议、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等复印件);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代理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受委托招商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审查。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为副组长、县经贸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分管领导,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嵩明县代理招商项目审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贸局。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对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基础资料、到位资金认定、奖金给付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代理方申报奖励情况,适时组织审查会议,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通过审查的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由参会成员单位在《嵩明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

(三)公示。对拟奖励的项目及代理方名单和奖励金额在中国嵩明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奖励兑现

(一)经公示无其他意见的,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起草奖励通知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县政府向代理方下发奖励通知,县财政局负责兑付代理方奖励。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代理方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嵩明县招商局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若遇上级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另行制订奖励办法。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