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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705-578319 主题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10 16:01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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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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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嵩政发〔2017〕1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嵩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嵩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级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嵩明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和决定,按照县委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新辅城、与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县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坚持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领导实行 AB 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或休假期间的公务活动、会议,由另一方代理,分管工作由另一方代管。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指定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六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县长做好相关事务,做到既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受县长委托,副县长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区之间的事务。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副县长、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长负责。

第七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受县政府统一领导,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县政府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决策部署,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县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五条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事业。

第四章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等重大决策和“三重一大”重要决策事项,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必要时报由县委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规范审查、上会讨论等步骤,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有关镇(街道)和园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和目督办及其他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或县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承办。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县政府制定。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政府登记备案。第二十五条 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网上审批,逐步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关联、资源共享、协同管理、全程监督”行政审批联动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认真承接和施行好省、市、新区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服务及内部审批事项;把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能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服务及内部审批事项按程序下放到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提高执法能力。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县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电子政务、政府网站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能力,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新区、县委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各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街道)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切实提高各部门行政效能。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定期安排时间接听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对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 1 次,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政府办主任出席;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县财政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目督办主任全程列席;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议题。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需提请县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方案、报告;审议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县政府重大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召集主持,有关副县长出席;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全程列席;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议题。县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需要由县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十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领导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办副主任可以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四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并审核后报县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文秘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经县长签署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目督办立项督查,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督促办理,具体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由县政府目督办在下次会议前进行办理情况通报。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和通知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大会,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以“高效、便捷、节俭”为原则,坚持实行“无会月”制度。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的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 当 合 法 合 规 , 公 文 格 式 按 照 《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GB/T9704-2012)》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人事任免等,按程序报批后由县长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联系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经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审核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县政府印章,须经县长、副县长同意方可用印。县长印章,须经县长或县长授权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向县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名义制发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转发。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外出考察、培训,需按有关要求和程序逐级审批。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县政府组织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县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镇(街道)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新区和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规定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得扰民,不允许超标准接待。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一般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县长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对县政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县政府每年对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考核。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昆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县长批准,由县政府办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离昆外出,应事先报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正职离昆外出须经县长批准。

第十二章 廉政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抓实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设诚信、效率、廉洁型政府。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新区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嵩明县人民政府 2006 年发布的《嵩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嵩政发〔2006〕23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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