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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703-578303 主题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3-16 10:11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嵩明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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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嵩明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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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各园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嵩明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和 十一届县委第40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嵩明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县级及所属部门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基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县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贷性资金投资以及县级投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和政府委托其他企业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县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 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县级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申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稽察、投资计划执行监管、项目后期工作、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嵩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监察、国土、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县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县财政、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研究、储备和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所提出的拟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研究进入上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投资计划。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前期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工程建设内容简单、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或项目总投资200万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 前期研究工作成果报县发改局备案,项目纳入行业部门规划储备和发改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储备。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对成熟度不断提高,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可直接申报进入次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储备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投资导向和补助建设范围的,按项目申报要求由县发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发改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拟建项目提出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前期研究和申报工作。每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前期研究,通过审查并提出申报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汇总,列入编制次年度投资计划的备选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水平和投资效益,县政府设立项目前期工作研究专项经费(一下简称项目前期费),用于发改局审批的使用政府性投资和上报国家、省、市争取补助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前期经费;

(二)中央和省、市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三)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四)收回的项目前期费用;

(五)前期费专户产生的利息;

(六)其他可用作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矿产压覆等报告研究、地质灾害评估、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研究试验、初步设计评估、施工图纸设计、概算审查、咨询评审等费用;

(二)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投标费用;

(三)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前期费用。

项目前期费用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固定资产。

(五)项目前期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原则,县本级的项目前期费原则上只安排县本级的项目。重点支持进入上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投资计划等能够获得上级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费的申报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发改局申报。

申请安排前期费的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投资构成和来源等);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目标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前期费用概算总额、构成、计算依据以及年度用款计划等。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对收到的项目前期费申请汇总、审核,并根据当年可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前期费年度安排意见,征求财政局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安排前期费的项目,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与县发改局签订《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确定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限及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或县政府批示,将资金拨付到县发改局开设的前期费专户,由其进行资金的拨付、回收及管理。

(一)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县发改局下达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后尽快向县发改局申请拨款。申请时应提供项目合同、进展等相关拨款依据,并与县发改局签订《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前期拨付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单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的50%,剩余资金在最终成果审查合格提交后10日内拨入项目责任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由县发改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对计划下达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前期费拨付手续的,将停止拨付,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将资金调剂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前期费安排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年内新增项目的前期费由县发改局根据当年的收回情况统筹考虑安排,若超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由发改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县财政局根据拨付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费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签订规范化的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据。对于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发改局在审批立项时必须列入项目总投资。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前期费计算在项目总投资内,按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后30天内,缴回县发改局前期经费专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拨付后三个月仍未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配合收回资金。待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核销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如有结余资金,项目责任单位须在县政府批准核销后十个工作日内缴回县发改局前期费专户。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实施,但因项目前期工作未达到相应深度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按照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其项目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凡属使用项目前期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资金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收回,缴入项目前期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具备还款条件而无故不履行还款计划的,由县财政局从责任单位当年预算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审计、发改、财政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加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发改局根据项目前期费年度计划,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县级前期费的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前期费,并应于每季度末次月7日前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在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30日内组织审查,并向主管部门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分析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费的,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核实后,收回项目前期费。此后不再安排该部门(单位)项目前期费。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统筹兼顾,动态综合平衡的原则, 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投资供应。项目计划编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性投资的导向作用,优先安排重点、续建、竣工收尾项目和国家、省、市配套资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由提出单位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进行申报,并经县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概算及相关重要项目要素进行审查。  

项目单位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住建局出具的初步意见;    

(三)国土局出具的初步意见;    

(四)环保局出具的初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申报中央、省、市级资金补助项目需要县级财政配套的项目和县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根据县级政府性投资建设年度资金总量和项目申报情况,综合平衡编制投资计划备选项目草案。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综合研究平衡备选项目情况和财力保障能力,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并上报县政府。              

第三十五条 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县财政、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资金、用地等政策支持计划,保障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计划年度内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计划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调出,用于一些进度较快的续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的建设。无特殊原因在年度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从年度投资计划中调减。  

第三十八条 涉及应急抢险的紧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在抢险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上级政府临时下达的投资建设项目或县级根据需要临时新增但未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县发改局专题研究,经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明确资金安排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四十条 确实需要上报,争取国家、省、市资金,且未开展过前期研究工作的项目,由县发改局上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可先予办理立项手续,并由项目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对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提前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储备,允许跨年度实施。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在每年预算调整时由县发改、财政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和民主性,保障政府投资的效益和效率,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前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 项目前期研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报告编制单位的资格和资质;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项目选址;

(四)项目工程实施方案;

(五)项目工程量;

(六)项目投资估算、概算;

(七)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八)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

(九)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十)相关投资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前期研究工作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深化、完善,达到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的深度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前期研究工作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发改局不得将项目报政府常务会决策,更不得予以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四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审批,并实行单项报批。项目审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等阶段。

第四十八条 县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审批立项。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按规定由县发改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住建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五)林业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林业审查意见》;

(六)水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节水审查意见》和《建设项目水保审查意见》;

(七)发改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八)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立项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立项审批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否则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发改局研究上报县政府研究决策,落实建设资金,经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项目资金筹措

第五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筹措主要是县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争取上级补助建设资金、银行贷款、BT和BOT建设以及利用外资。县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是县委、县政府同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三条 上级补助建设资金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积极申报项目获得的国家、省、市补助建设资金。上级补助建设资金各级不得截留、挪用,严格按要求拨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完善投融资体系,规范投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度采取银行贷款、BT和BOT建设以及利用外资等投融资渠道实施建设(具体融资管理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五条 政府性投融资主体是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跟踪管理的资金管理主体,目前主要包括荣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兰茂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和富嵩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坚持借、用、还相统一及责、权、利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统筹考虑融资成本、项目效益和偿还能力,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财政部门要综合财力、债务预警指标等因素,严格审核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逐一落实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债务资金“借用管还”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资金必须用于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并严格按照融资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政府性投融资主体开设融资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并接受有关金融机构和县财政局的监管。

第六十条 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应明确以下监管职责:

(一)县财政局及金融办负责根据政府性融资计划和财力情况提出本级政府性融资年度总体规划意见,拟定管理制度,承担本级政府性融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县发改局配合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总体融资规模,参与融资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三)各融资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对执行融资计划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融资项目资金、举借、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合规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管。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融资举借、使用、偿还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项目建设

第六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确定的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开工报告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施工监理制、廉政合同制。

第六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总投资,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项目组织实施的各项制度,创造项目开工和实施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项目管理所必须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报批,完成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核定;

(三)完成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监理合同的签订工作;

(四)完成保证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连续施工的各项准备;

(五)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县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县级相关规定进行。县招投标领导小组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十五条 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报建手续,具备开工条件时书面向县发改局报告开工,县财政局按照县发改局关于开工报告的确认通知后,拨付项目的启动资金。

第六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责任制。重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筹建项目法人机构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县监察局签定廉政合同。

第六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六十九条 县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因水文、地质等客观自然因素确需变更设计的,在不增加县级财政性投资的情况下,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县发改局备案;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或需要增加县级财政性投资,经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政府决策。


第九章 项目稽察

第七十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县政府成立嵩明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七十一条 项目稽察对象为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 稽察范围包括:

(一)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工作中,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土地利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环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安全生产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管理使用;

(四)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

(五)项目投资概算控制、概算修编调整、设计优化变更、预算和决(结)算;

(六)项目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影响;  

(七)项目参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行为;

(八)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十三条 稽察内容可以是项目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


第十章   投资计划执行监管

第七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月报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县财政局应按发改局对项目工程进度的确认意见,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七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投资概算控制,以预算控制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发改局,提请县政府作出重新决策和处理意见。    

第七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严格实行“先报后批、监督拨付、配套资金同比到位”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审计局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实施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的依据。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章   项目后期工作

第七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向县财政局申请竣工决算,并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十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和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 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八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做好档案管理、移交工作。

第八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年内不得承担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 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 县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县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参与县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 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县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第八十九条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执行。


嵩明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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