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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703-024526 主题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3-10 09:38
名 称: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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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7-03-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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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预算法》规定及嵩明县财政局《关于批复2017年县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嵩财预〔2017〕16号)文件相关要求,现将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2017年度预算信息公开公示如下:

一、 单位基本情况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经办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专项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等业务和事务。

二、部门基本情况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由原嵩明县医疗保险分中心与嵩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整合后组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核定编制34名,实有人数32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一室六科(办公室、参保管理科、城镇职工审核结算科、城乡居民审核结算科、稽核科、财务科、信息管理科)。人员情况为:核定参公事业编制34名,现实有在编人员32名;公车改革后取消公务用车。

三、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经办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专项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等业务和事务。

  (二)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基金筹集和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专项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待遇的审核与支付工作。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保障)资金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五)负责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与服务工作。

  (六)负责异地联网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等经办管理工作。

  (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稽核和社会保障卡卡务工作。

  (九)负责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情况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共1个,为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机构性质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时,在职在编实有人数32人,其中:财政供养32人,无离退休人员;

(一)、 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财务总收入4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3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433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43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33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33万元(本级财力433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4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3万元,占总支出的98%,项目支出10万元,占总支出的2%。

(1)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2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70%;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基本支出的28%。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2017年县级财政批准预算资金4228468元,比2016年的2772021元增加1456447元。其中:人员支出中的工资福利支出3215146元,比2016年的2323207元增加891939元,原因是2017年预算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增加职工工资待遇和增加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商品和服务支出2017年116097元,比2016年的146450元减少30353元,原因是根据公务用车改革增加预算公务交通补贴和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的减少数;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04470元,比2016年的241065元增加3763405元。原因是2017年增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0%部份3763405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3998元,比2016年的242364元增加81634元,原因是2017年增加职工工资待遇和增加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后,职工个人公积金相应增加。

(2)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制卡费经费支出10万元。

(3)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2017年以前单位部门预算时未安排将政府采购列入,单位购置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报告,经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2018年县财政局安排部门预算时将政府采购列入。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说明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2016年预算安排医保中心编制和实有车辆两辆,公务用车运行费40000元,2016年10月公车改革后不再执行,2017年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40000元。接待费,会议费均无财政预算安排。

(二)专业性名词解释:

2017年部门预算时,涉及到相关指标名词。

1,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部门预算的实施,严格了预算管理,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和预防措施之一,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8.13”人员医疗补贴: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国解放后而云南还未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享受的医疗补贴,2017年每人按3000元发放,县级财政承担1000元。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部门“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附件1.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部门季度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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