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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703-578364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3-09 17:15
名 称: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开展城市居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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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开展城市居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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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 O号、云政办发[2005]76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嵩明县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工作力度,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认真开展好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 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县长李云周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李爱斌同志、县民政局局长周文同志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嵩明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李晰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业务工作。

三、 工作步骤

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6年3月一2006年6月。

第一阶段为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摸底调查阶段。(3月l曰一3月1 5日)

县政府成立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乡镇低保事务所或驻嵩厂(场)矿工会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对象、标准、条件、申请审批程序、救助资金、医疗机构定点、就诊费用减免等的调研和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情况和重大疾病摸底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为拟定嵩明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阶段。(3月l 6日一3月3 1日)

由县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草拟《嵩明县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审批之后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1曰一6月30日)

1.认真组织学习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低保所、驻嵩厂(场)矿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认真学习相关的政策和实施办法,使工作人员熟知救助的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

2.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各乡(镇)低保所、驻嵩厂(场)

矿工会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3.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低保所、驻嵩厂(场)矿工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申请、核实、上报、审批和救助的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作,切实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调研谋划,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督促落实,切实承担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牵头职能,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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