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知
嵩环通〔2013〕14号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严厉打击
违法排污行为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为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和监察部、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尤其是金属表面酸洗、化工、印染、造纸、重金属等行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废渣和污泥。
二、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直接向水体偷排金属表面酸洗、化工、印染和重金属废水或向环境倾倒金属表面酸洗、化工、印染和重金属污泥,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除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外,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排污单位的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一律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员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七、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全部记入“黑名单”,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和通报。对故意违法偷排污染物行为,一经查实,其业主身份信息记入“黑名单”, 其行为按照“一次违法排污,永久退出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于引起环境公益受损或者威胁环境公益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