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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7-03-07 10:00
名 称: 嵩明县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取缔严重违法排污企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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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取缔严重违法排污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0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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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环发〔2013〕4号

嵩明县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取缔严重违法排污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加大对污染严重及落后生产企业和设施的淘汰力度,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改善我县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设美好幸福嵩明,确保完成“四创两争”工作目标,根据《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昆明市 “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暨滇池流域“十个禁止”工作会议和中共嵩明县委十一届三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铁腕治污、环保优先方针,坚定不移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措施,以建设生态文明宜居县为目标,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改善牛栏江流域(嵩明段)水质,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加强对我县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中心,继续深入开展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在2012年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监管的冶炼、化工、皮革、造纸等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冶炼、制革、镀锌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

结合我县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确保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重点减排项目正常运行。继续加强对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和杨林工业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三)加大牛栏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以牛栏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是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幸福嵩明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要坚持以控源减污为核心,以改善水质为目标,以水质目标倒逼综合整治,认真落实河(段)长责任书制,加大牛栏江流域内排污企业的专项检查,牢牢把握“堵口查污、截污导流”这个重中之重,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有效削减河外增量污染,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加大牛栏江调水水源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要把牛栏江调水水源区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力推进水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已建成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及杨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运行监管;督促现有工业企业加快开展升级改造,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全面加快《牛栏江流域(嵩明段)水环境保护规划》“三年行动”的实施,确保牛栏江干流河口断面指标全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确保调水水质安全。

(四)强力推进污染源普查及整治行动

强力推进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全面掌握县域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废气污染、废物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严厉查处“七小”、“十五小”企业,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污染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对有关生产设备和场地就地销毁或查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死灰复燃;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坚决予以拆除和关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要求,继续把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取缔严重违法排污企业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镇(街道)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开展整治。在专项行动中,环境保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企业环境行为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挂牌督办和后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公用事业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设施运营的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整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电力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切实加强打击违法排污行动的督查督办,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环境保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此意见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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