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关于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
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根据《嵩明县财政局文件(嵩财预[2017]17号)、《嵩明县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结合单位实际,现将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有关部门修订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社会“两劳”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县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4、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等工作。
5、指导、管理、监督县公证处和公证业务活动。
6、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所、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工作,承担县矛盾纠纷调处 中心办公室工作。
7、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
8、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后勤物资技术装备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
9、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职代会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车管理;负责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人事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县司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设7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支部、4个基层司法所,总编制36名。其中:行政编制34名,事业编制2名(参公管理)。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科级 ),所长 4名。截止2016年12月31日,实有在职人员32人,离休1人,退休4人。
三、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 即嵩明县司法局是为政府工作的行政部门。部门在职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4人,事业编制2人(参公管理)。在职实有31人,财政全供养31人,离退休人员6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5人。车辆编制4辆,实有车辆6辆。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6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42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42万元,其中,本年预算收入64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元。本年预算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42万元(本级财力642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6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82万元,占总支出的91%,项目支出60万元,占总支出的9%。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406(类)01(款)494万元;04(款)25万元;05(款)20万元;10(款)1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8万元”支出,主要反映20406的支出(对“款”解释说明)、“20406(类)--司法公共安全支出。01(款)--行政运行。04(款)—基层司法业务。05(款)—普法宣传。10(款)—社区矫正”支出。主要反映“司法公共安全支出”的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82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41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2%;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7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与上年对比增加125万元增长24%,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1)2017年工资收入增加;(2)增加了政法工作津补和2017年改革性补贴。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行政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0万元,如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基层司法业务开支。与上年对比相同,没有增减变化的。
(三)2017年预算收支增减变动情况
2017年度部门预算收入642万元,较2016年度增加125万元,增长了24%,2017年度部门预算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增人增资;二是增加了政法工作津补和2017年改革性补贴。
2017年度部门预算支出642万元,较2016年度增加12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增加16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减少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减少0.2万元;项目经费减少30余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工作中,本级财政部门仅对有财政供养车辆的部门每辆车预算车辆运行经费2万元,其他“三公”经费未进行经费预算。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没有因公出国(境)的情况。日常的公务接待费用从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公用经费科目中列支,公用经费主要是本部门正常运转日常的商品和服务开支,包括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9600元。与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相比,无增减变动。
六、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工作中,本部门对未来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进行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资金预计18万元左右。
七、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部门预算的实施,严格了预算管理,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和预防措施之一,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预算管理】是指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定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办法和程序进行。对此,我国《预算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普法宣传】是普及法律常识宣传的简称。是我国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大规模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旨在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嵩明县司法局
(三)具体表格详见附表
14ECD42ACC071E4030E813FDCD59B904

附件1.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7个
附件6.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