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司法局2015年决算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云财库﹝2013﹞43号)、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算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昆财预[2014]23号)、《嵩明县财政局关于全县各预算单位2015年部门决算批复的通知》(嵩财库[2016]97号)及《嵩明县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现将嵩明县司法局2015年决算执行情况公开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机构、人员情况
机构编制:县司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设7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支部、4个基层司法所,总编制36名。其中:行政编制33名,事业编制2名(参公管理),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科级 ),所长 4名。截止2015年12月31日,实有在职人员35人,离休1人,退休3人。
(二)部门职能
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职责: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有关部门修订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2、制定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县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县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县办公室和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社会“两劳”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县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能。4、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等工作。5、指导、管理、监督县公证处和公证业务活动。6、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所、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工作,承担县矛盾纠纷调处 中心办公室工作。7、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8、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后勤物资技术装备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9、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职代会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车管理;负责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人事工作。10、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2015年决算情况:
收入类: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5639975.00元。
支出类合计5850337.85元。
(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合计5850337.85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2984415.87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2382200.98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83721.00元;
(二)项目支出970600.00元。其中:
1、 基层司法业务600000.00元
2、 普法宣传 120000.00元
3、 法律援助 办案补助150000.00元
4、 其他司法支出100600.00元
(三)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134130.00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8520.00元,公务接待支出75610.00元,未发生出国出境考察学习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