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和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情况的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落到实处,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嵩明县环境保护局在辖区内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和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现将环境保护大检查查处和整改情况及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情况报告如下:
一、 环境保护大检查查处和整改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以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滇中管通〔2015〕18号)文件要求,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嵩明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嵩政办通〔2015〕11号)。按照《嵩明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嵩明县环境保护局在辖区内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排查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整改情况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整改情况;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情况;重点信访环境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情况。
(一)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辖区内工业园区系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制有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布局各工业企业项目。
辖区内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未批先建企业目前已编制完成项目环评文件并通过环保审批;云南益地工贸有限公司等未批先建企业已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待审批;云南建工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等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企业已委托有资质单位正在进行验收监测。
(二)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辖区内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实现厂界“零排放”。园区生活污水及类似生活污水收集至嵩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于园区绿化等不外排,实现园区生活污水“零排放”。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后转移至云南安宁兴林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大地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有经营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三)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整改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整改情况
2015年以来,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嵩明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的云南德瑞铜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已补充编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审批,环境违法行为已全部整改到位。
(四)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情况
嵩明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系嵩明大石头水库。水库设置有“禁止游泳、垂钓”及相应的管理规定等水源保护区的标识标牌;水库周边及集雨区内无工业企业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等污染源,库区周边村(居)民厕所全部改造为无公害厕所;水库沿岸设置混凝土界桩,并采用铁丝网设置成隔离栏;嵩明县环境监测站每月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五)重点信访环境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嵩明县环保局设置有环境信访专干,负责接通群众来电来信等环境信访案件,认真分类登记,并在现场环境执法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后,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信访人员,做到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回复率达100%。目前,辖区内暂无重大环境信访案件。
(六)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情况
嵩明县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主要涉及各医院,全部安全相关规定落实了各项辐射安全于防护设施,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对废旧或闲置的放射源,嵩明县环保局及时督促企业安相关规定送贮并备案,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期间规划的各类环保重点项目已全部完成。
二、 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嵩明县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嵩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将重点污染企业及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监管重点网格单独划分,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单元网格的监管力度。明确环境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明确责任架构图和工作职责,做到定人、定岗、定责,构建“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网格化、单元式环境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总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四级责任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环境安全监管,完善了换进监管机制和监管框架。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