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整合环境监管资源,健全环境监管网络,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提高执法效能,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省、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更加有效地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 基本原则
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三、 工作目标及工作机制
2015年内,建立县级网格,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全县、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网格划分在空间上实现“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并明确各网格范围内环境监管责任人。
由县政府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小组,部署和实施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有条件的乡镇开展网格化管理。根据网格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接受市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在我县网格单元确定1个执法机构、2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实行AB角负责制,A角负主要责任,当A角不在位时由B角代替A角负主要责任,强化环境监管。
四、 工作体系、内容及责任主体
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将重点污染企业及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监管重点网格单独划分,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单元网格的监管力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明确责任架构图和工作职责,做到定人、定岗、定责,构建“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网格化、单元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行政区域内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分布情况、危险废物、环境监察执法及排污收费等情况,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
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县政府负责审定、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县依法履行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职责,强化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主要内容
1.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现场监察;
2. 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现场监察;
3. 区域内日常环境应急工作处置、排污收费工作;
4. 生态环境监察与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风险源监察;
5. 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及整改情况后督查;
6. 上级交办环境违法案件查办、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查处;
7. 信息互通,收集当地群众和企业环保舆情,传达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做好各网格之间的相互工作协调;
8. 向企业(乡村)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乡村)做好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工作;
9. 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以污控科为主,网格内责任人参与;
10. 其它相关工作。
(三)县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要求
1、 开展日常监察和巡查
县环境监察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日常环境监察频次;应将网格内的国控、省控等重点监管企业作为重点,监察频次不得低于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密监察频次。
2、 掌握辖区污染底数
县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摸清各类排污企业的分布情况及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熟悉掌握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点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
3、 及时响应举报和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县环境监察部门,在接到管辖网格内的环境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应尽快组织查处;管辖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按照相关要求,原则上由县级网格环境监察人员应第一时间前往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
(四)监管责任划分
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主要承担对本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制定本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对本级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2、 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和精细化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主要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环境安全负总责。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完成省、市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监察任务和检查任务,并及时报送或填报相关表格和材料。
3、 相关人员职责
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明确网格总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三级责任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其具体职责如下:
县环境保护部门主要领导为本级网格总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全面统筹和落实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对本辖区内的环境监管工作负总责。
县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本级网格化管理主体网格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责任无故不落实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网格内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按规定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纠纷,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汇报、上报联系责任网格化和执法模板化、管理分类化管理等工作进度情况。
县环境监察机构监察人员为本级网格化管理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按规定履职,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按频次完成现场环境监察任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纠纷,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网格化管理规定的其它工作内容。
五、 组织保障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
县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网络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建立本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立健全网格化工作制度及奖惩制度,并由县(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
县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做到不失管、不姑息、不包庇,做到有行动、有记录、有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强化分类监管,履行职责职能
县环境保护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在对所属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察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岗位轮换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将报请监察机关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促进能力建设
县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重点解决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加强培训,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要加强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五)扩大公众参与,及时报送信息
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政策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环境监管工作信息要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主体有变更的地区,要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六)结合各自实际,按时完成工作
县负责审定、发布属地县(区)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于年底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