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展,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逐年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难度大等特点,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走出一条符合时代要求、富有特色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新路子,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们在总结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对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行了调研,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组织建设情况。我县建立了7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分别是1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5个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驻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
(二)队伍建设情况。我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86个,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75个、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妇女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委员会5个),驻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室1个。有人民调解员219人,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5人。
(三)工作开展情况。今年1-9月,全县各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1949件,调解成功1942件,调解成功达99.6%。其中较为突出的纠纷:邻里纠纷514件、房屋宅基地纠纷366件、婚姻家庭纠纷298件、土地征用166件。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1、嵩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挂牌成立以来,人民调解介入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有利于交通事故纠纷的迅速解决,推动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紧密衔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不懈的努力,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9月,嵩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纠纷404件,成功调解了395件,调解成功率达98%,涉及当事人800多人。人民调解工作的提前介入,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更好的指明维权道路,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和矛盾激化,为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2、嵩明县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联合县法院成立“诉前调解工作室”,自调解室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优势,使许多矛盾纠纷在调解员的沟通、疏导下得到协商解决,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今年1-9月,“诉前调解工作室”共受理诉前调解案件398件,调解成功结案187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3、为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嵩明县成立了嵩明县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又分别在四个镇(街道)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年1-9月,共受理妇女儿童权益纠纷18件,调解成功结案12件,调解成功率达66.7%。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4、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成立了嵩明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年共调解了4件,调解成功2件,调解成功率达50%。
我县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这个重点,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工作。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和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改革进程中利益冲突,坚持每月一次的定期排查和日常排查相结合,重大活动、节假日的重点排查和普查相结合,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确保了一方平安。今年以来,共开展了春节期间纠纷排查、“两会”期间纠纷排查、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等纠纷排查共246次,预防纠纷107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件24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件10人。没有因预防不到位,调解不及时和处理不当转化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情况,无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件发生。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数量偏少。目前,嵩明县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只建成7个,与其它市县相比有一定差距。
(二)调解员队伍薄弱。调解员队伍存在人员少、法律知识相对较弱的情况;专职调解员数量少,兼职调解员时间上难以保证等问题。
(三)经费保障不足。由于经费制约,工作受到影响,难以调动人民调解员热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基本对策
(一)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一是横向拓展。要积极创新工作理念,从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大力推进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建立专业性或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二是纵向延伸。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安派出所、法庭、医院、学校、市场等设立行业性的联合调解室。
三是平台支撑。县司法局要依托县人民调解中心这个平台,充分发挥指导、宣传、培训、协调、调解等工作职能。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特点、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与分析不足,及时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促其规范健康向前发展。
(二)加强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员队伍建设
一是组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每个专业性调解组织配备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如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有实战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行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专业纠纷提供专业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是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由法学专家、律师、相关专业人士和从事调解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等组成的专家库,随时为全县重大、复杂纠纷提供咨询意见,或供纠纷当事人选择,参与调解活动。
三是大力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聘请辖区内政法系统、行业专业领域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去,形成“专业互补、技能互补”的团队优势。
四是努力提高调解员的整体素质。采取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业务建设
一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责任、人员培训、学习例会、纠纷登记、报表统计、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行与管理。
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组织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回访等程序、确保各类矛盾纠纷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三是要按照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制作人民调解个案卷宗,做到一案一卷,确保调解质量,不断提升调解协议履行率。
四是将调解工作的原则、任务、业务范围、调解程序、工作纪律、工作制度、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上墙公布,上墙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强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机制建设
一是健全预防排查机制。要坚持抓早、抓小的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加强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工作,及时排查分析,尽早发现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苗头,采取果断措施,及时预防与调处,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协调协作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对可能激化或酿成严重后果的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突出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尽早提出预防措施,发现苗头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所在党委、政府,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五)进一步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保障机制。
一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政分管领导负责,形成综治委或维稳办牵头协调,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报酬、调解案件补贴、奖励经费等一并纳入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变软性规定为硬性措施,保证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应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工作的经费,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政策关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