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民政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批复
根据《嵩明县部门决算批复办法》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经对你部门(单位)报送的2015年度部门决算进行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你部门(单位)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余58329524.25 元,本年收入90392412 元,本年支出 84749685.58 元,年末结余 63972250.67 元(其中:项目结余 元)。
二、 你部门(单位)201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余 7288391.79 元,本年收入5168000 元,本年支出 6363085.08 元,年末结余 6093306.71 元。
三、 你部门(单位)2014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上年结余0 元,本年收入0 元,本年支出 0 元,年末结余 0 元。
四、 请你部门在本文件到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嵩明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对所属各预算单位进行批复。批复时,不得随意进行单位之间的决算数据调整及预算科目、收支项目间的数据调整。
五、 部门决算批复后,若发现原上报数据因账务处理或报表填列有误,或因审计事项确需对已报送并批复的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调整次年的账务,并在决算中将调整数据所依据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以及调整单位、科目、金额和调整原因作出具体说明。
嵩明县财政局社保科科
201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