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地方税务局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4年预算数增加2.37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逐年增加,用于组织税收收入的税收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具体情况如下:
一、 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三公”经费省级财政拨款预算未安排出国(境)费,也未以任何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出国(境)。
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5年嵩明县地方税务局财政拨款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7.74万元,属于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4年预算增加2.3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单位日常税收工作正常运行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 公务接待费
2015年嵩明县地方税务局财政拨款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0.85万元,与 2014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接待到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及所属机构进行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按规定开支的费用。
附件:“三公”经费口径说明
一、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 “三公”经费预算数:指省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从年初预算批复中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